北京拟严管短租房经营:应取得楼内业主同意

明确规定各方主体责任 凸显“业主自治”精神
北京拟严管短租房经营:应取得楼内业主同意
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公安局、市网信办近日联合起草了《关于规范管理短租住房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 ,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通知》明确了短租的范围 , 即“利用本市国有土地上的居住小区内的住房 , 按日或者小时收费 , 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经营场所” 。
《通知》提出了短租住房的管理要求 , 主要包括:一是明确短租住房的经营条件 。 即应当取得房屋业主的书面同意 , 并符合小区管理规约或业主大会决定 , 没有管理规约或业主大会决定的 , 应当取得本栋楼内其他业主的书面同意 。 此外 , 房屋还应当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并依法办理房屋出租登记 。
【北京拟严管短租房经营:应取得楼内业主同意】二是明确短租经营者的安全责任 。 规定短租住房经营者应在住宿者入住前 , 当面核对住宿者身份证件信息 , 即时通过规定的信息系统申报登记信息 。 登记信息内容包括: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类别、身份证件号码、居住时间、有效联系方式等 。
三是明确互联网平台核验责任 。 规定发布短租住房的互联网平台应当核验短租住房经营者提供的业主身份证明、经营者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明、治安责任保证书等材料 , 实地查看房屋状况 , 登记并实名认证经营者身份 , 逐一登记订单签订人和实际入住人员身份信息、有效联系方式 , 并按照相关部门要求报送入住人员、房屋等信息 。
意见反馈途径:各方对《通知》的意见建议 , 请于8月18日17时前 , 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解读
赵庆祥:从源头有效解决短租房带来的矛盾问题
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秘书长赵庆祥表示 , 近年来 , 大量居住小区内的民宅以“民宿”“短租房”等形式对外出租 。 与酒店、旅馆相比 , 这类产品在一定程度上迎合了部分旅行者的短期住宿需求 , 但同时也存在诸多问题 。 一方面 , “一人预订、多人入住”“张三预订、李四入住”现象非常普遍 , 经营主体既不办理房屋出租登记 , 也不按照旅馆业要求进行信息登记 , 一些房东与租客都不见面 , 到底什么人入住 , 房东与短租平台都不掌握 , 给流动人口管理、治安管理带来重大安全隐患 。 另一方面 , 分散在居民楼内的“民宿”“短租房” , 由于旅客入住时间不定、人员混杂、夜间活动等 , 扰民现象频发 , 引发了小区住户大量投诉举报 。
《征求意见稿》充分体现了“问题导向”思路 , 回应了广大百姓及社会各界严格规范短租房的强烈呼声 , 针对实际矛盾问题明确规定了房主、经营主体、平台、租客等各方主体的责任 , 以及出租登记、平台信息核验、入住者信息报送等要求 , 并将短租住房纳入基层社会治理范畴 , 既能有力保障租客租住安全 , 也将有效防止短租房成为藏污纳垢之所 , 从源头有效解决短租房带来的矛盾问题 。
楼建波:有助于保障居民合法权益
北京大学房地产法研究中心主任楼建波表示 , 《关于规范管理短租住房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吸收了国内外城市管理经验做法 , 凸显了“业主自治”精神 , 有助于保障小区居民的合法居住权益 。
纵观国内外大城市 , 对于利用居住小区住宅经营民宿或短租房 , 都有严格的规范管理要求 , 国外有的城市还实行许可或事前登记制度 , 普遍要求入住信息及时报送警察机关 , 并强化经营者或平台的管理责任 。 《河北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条例》规定 , 短租房应当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即时采集承租人信息并向公安机关报送 。 《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明确规定 , 提供按日或者按小时住宿服务的公寓房、日租房等按照旅馆业的规定管理 。 浙江省公安厅发布的《网络预约居住房屋信息登记办法(试行)》明确由公安机关负责信息登记工作 , 要求平台、产权人、入住人做好信息登记 。 《征求意见稿》在广泛调查研究、听取企业意见并吸收借鉴国内外大城市经验做法的基础上 , 结合首都特点做出的制度设计 , 可以概括为“于法有据、有例可循” 。分页标题
本组文/本报采访人员 朱开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