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生|追捕猥亵女生的色狼时,不慎将对方踢骨折,构成犯罪吗?
引言(本事件来自今日头条热榜新闻)
近日 , 湖南永州 , 17岁女生李爱(化名)在商场遭52岁雷某某袭胸猥亵 , 同行18岁男生胡林(化名)阻止雷某某逃跑时将其踹伤 , 之后对方索要20万赔偿 , 由于家境不好 , 男生家长未同意 , 于是男生胡林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警方刑拘 。而猥琐男的猥亵行为并没有被刑事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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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男生的行为构成犯罪吗?猥琐男雷某当众猥亵、侮辱妇女 , 不立案正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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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分析
1.首先我们要评价男生的行为 , 很多人说男生是正当防卫的行为!
其实 , 基于同情心 , 要帮助男生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 。
但是还是要客观的说 , 男生的行为不一定属于正当防卫 。
因为对方的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 正在实施逃跑行为!而如果对方在逃跑时有攻击小胡的行为 , 那么踢他一脚才属于正当防卫!
而正当防卫要求是对正在实施的紧迫的、直接的、现实的不法侵害 , 而采取的制止这种不法侵害而采取的行为 。
总之 , 在正当防卫这个问题的认定上 , 很容易有争议!
但是!
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 主张男生的行为是法律赋予的协助扭送不法分子的法定行为!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 扭送
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 , 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通缉在案的; (三)越狱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
既然法条规定的主体是任何人 , 那当然包括男生胡林 , 在实施扭送行为时 , 不法分析肯定是不会像小羊羔一样配合的 , 那么胡林依据法律规定采取制止逃跑的行为 , 是不能认定为故意犯罪的!更进一步说 , 更加不能认定为【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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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小胡需要赔偿对方20万吗?
这要看在这个逃跑和制止逃跑的行为中 , 双方的过错大小和具体医疗相关费用了 。如果 , 小胡去追捕逃犯 , 逃犯跪在地上表示愿意接受扭送公安机关 , 或者其他的放弃抵抗、放弃逃跑等表示接受法律惩罚 , 小胡还一脚踢过去 , 那是有明显的过错的 , 需要赔偿具体相关侵权费用 。
而如果不法分子并没有放弃抵抗 , 一直在四处逃窜 , 给公众造成潜在的危险 , 甚至有反击合法扭送者的暴力行为 , 此时小胡一脚踢过去 , 如果这一脚完全是为了防御对方的暴力攻击 , 那完全就属于正当防卫!是不需要做任何赔偿的!
但是如果是中间状态 , 一个在逃 , 一个在追 , 追的小胡一脚将对方踢骨折了 , 虽然他的功夫值得佩服 , 但是恐怕在法律的认定范围内 , 还是有民事侵权行为的 。但是 , 即使有侵权行为 , 也不能主张由小胡赔偿全部的医疗费等相关费用 , 因为作为有犯罪行为的猥琐男 , 自己是有明显的过错的!#金宝每日说法#认为 , 既然是法律赋予的扭送行为造成的侵权 , 即使赔也应该由国家来赔!顶多赔偿一小部分的医疗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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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猥琐男胡某不认定是犯罪的做法 , 正确吗?
由于没有具体视频资料 , 我们只能做几种假设:如果只是借机蹭到了 , 确实是不够成犯罪!但是如果是故意频道长时间侵犯 , 那是构成犯罪的!分页标题
我们首先来看刑法的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 , 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 ,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雷某在商场 , 如果是长期频繁的 , 对女性胸部进行猥亵行为 , 那么既构成强制猥亵他人 , 又构成侮辱妇女!是强制猥亵罪与强制侮辱罪的想象竞合 , 两个罪都触犯了 , 居然不评价为犯罪 , 不立案 , 匪夷所思!值得强调的是 , 雷某不但触犯了这两个罪 , 而且是在商场实施的这种行为 , 属于第二款规定的【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情形 , 应当加重处罚 , 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虽然雷某被踢骨折 , 并不能因此而豁免他的刑事责任!如果这么轻易的不认定犯罪 , 女性的权利如何得到保护?
但是 , 如果只是借机蹭到了 , 那么也至少属于治安管理处罚的猥亵行为!
完不处理是说不过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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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
1.男生胡某不构成犯罪 , 更加不构成故意犯罪!
2.男生胡某如果是为了防御攻击踢断不法分子的腿 , 是不需要赔偿!
如果是追逃中踢断对方腿 , 有可能需要做部分小的赔偿!
如果是在对方放弃抵抗后 , 泄愤而踢断对方的腿 , 是需要全部赔偿的!
3.猥琐男雷某的行为如果是频繁多次的 , 长时间的侵犯女生 , 那么构成强制侮辱罪和强制猥亵罪的竞合 , 还是在公共场所实施的行为 , 应当属于加重处罚的情节 。
如果是借机蹭一下 , 那么至少属于可以进行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
4.某机关做的协调赔偿300元给女生 , 这算是怎么回事?感觉严重不符合事务客观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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