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资管领域重磅报告发布,94万亿市场问题该如何解决?


【大河报·大河财立方】(采访人员 徐兵 裴熔熔 陈玉静)7月7日 , 《中国资产管理业务监管研究》课题报告(简称《报告》)正式线上发布 。
《报告》指出 , 经过多年的发展 , 我国最终形成了目前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资管机构、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机构共同参与的资产管理市场格局 。 在这些机构共同推动下 , 我国大资管市场不断壮大和发展 , 业务规模由2012年底的19.99万亿元发展到2019年底的 94.64万亿元 。 其中2017年底规模为111.35万亿元 , 超过当年GDP , 也是资管规模最高年份 。
关于中国资产管理市场迅猛发展的原因 , 《报告》指出 , 一方面是实体经济的强劲融资需求拉动 , 另一方面是金融机构自身谋求发展、修复资产负债表和获取利润的推动 。
那么 , 在资管市场发展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报告》又提出哪些建议与意见?
资管市场迅猛发展背后 , 存在四大问题
《报告》认为 , 大资管业务的产生和发展顺应了实体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强烈的融资需求和日益增加的居民财富的理财需求 , 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 但是 , 由于监管制度和监管体系没有及时跟上业务发展 , 导致资产管理业务缺乏明确的法律定义、独立的制度规范和清晰的监管边界 。
同时 , 《报告》指出 , 在以机构监管而非功能监管划分的“分业经营 , 分业监管”体系下 , 部分金融机构以资产管理业务的名义对各类金融业务进行包装 , 造成了业务的不规范和扭曲 , 从而聚集了风险 。
《报告》从四方面阐述了目前资产管理行业存在的问题:
一是直接融资间接化 , 即以资产管理业务的名义开展间接融资业务 , 从而使得信贷业务借助资管产品 , 脱离资本充足率的银行监管体系 。
《报告》认为 , 大量具有银行隐性担保性质的资产管理产品 , 投向银行选定的项目 , 风控方式主要依靠抵押品价值 , 风险的主要承担者仍然是银行 , 实质仍然是银行的信用创造 。
二是投资业务融资化 , 是指资产管理机构表面上为投资者服务 , 实际上却是在为融资方服务 , 并从融资方获取收入 。
《报告》认为 , 同时为双方服务将面临巨大的道德风险 , 存在不可调和的利益冲突 , 打开了利益输送的方便之门 , 加剧了资本市场的信息不对称 , 不仅侵害投资方的利益 , 严重的涉嫌欺诈 , 还会导致交易价格失真 , 影响资本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 。
三是私募产品公募化 , 包含两个层面的含义 , 一是指私募产品在募集范围上冲破了合格投资者底线 , 涉及社会公众;二是指在产品形态上对私募实施标准化管理 , 压低私募产品的风险偏好 , 使其风险收益特征与公募趋同 。
《报告》认为 , 私募产品公募化的主要原因包括合格投资者门槛调整滞后、私募资产管理机构大量开展零售财富管理业务等 。
四是市场主体行政化 。 《报告》指出 , 由于监管部门的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未完全到位 , 仍然留有计划经济时代主管部门的印记 , 处于“半监管、半主管”的混合态 , 导致资产管理机构等市场主体在一定程度上被剥夺了经营自主权 , 出现行政化的特征 , 对市场主体的组织架构、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决策等进行指导和规定 , 将市场主体的分散决策部分改为监管当局的集中决策 , 有违发展市场经济的初衷 , 降低了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 。
《报告》提出三大建议:
证监会保留对银行理财子公司检查权和处罚权
那么 , 关于资管市场 , 《报告》又提了哪些建议?
《报告》认为 , 由于监管制度的差异 , 导致我国资产管理机构在数量、结构和经营模式上都和国外存在着巨大的差距 。 一是重视审慎监管忽视行为监管 , 在准入和日常管理中提出较高的净资本要求 , 导致市场主体数量受到抑制 。 二是用机构监管理念取代功能监管 , 资产管理机构按产品划分类型 , 资产管理机构缺乏市场竞争力 。 三是用行政管理取代市场化和法治化监管 , 弱化了市场主体的公司治理和市场约束作用 , 导致行业经营模式高度同质化 。分页标题
关于建议方面 , 《报告》认为 , 一是优化影子银行治理方案 , 实现业务规范转型的平稳过渡 。
《报告》指出 , 银行理财子公司要坚持新老划断 , 干净起步 , 建设符合国际标准的现代资产管理机构 。 多措并举防范化解老产品和老资产风险 , 统一明确过渡期延长两年 , 并以产品端为标准确定压降进度 , 多渠道处置老资产 , 建立健全风险处置机制 。
【|刚刚!资管领域重磅报告发布,94万亿市场问题该如何解决?】《报告》认为 , 监管规则统一后 , 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转为公募基金业务资格 , 新增公募业务以及符合条件的存量公募银行理财产品应当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要求注册为公募基金 。 银行理财子公司及其公募产品从而依法纳入《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调整范围 , 新增公募产品与公募基金拥有相同的法律身份 , 均享受税收减免政策 。 对于具备公募基金管理人资格且公募基金业务超过一定比例的银行理财子公司予以政策激励 , 取消或优化净资本相关管理规定 , 优先考虑社保资金管理人 , QDII 和 QFII 等各项业务资格 。
二是要深化监管改革 , 构建与资管业务发展规律相适应的监管体系 。 《报告》认为 , 首先 , 要明确监管体系的基本原则和改革目标 , 厘清监管和市场的关系 , 确保监管姓监 , 确保市场主体的自主经营权 。 处理好功能监管和机构监管的关系 , 确保同一功能的业务受到统一标准的监管 。 处理好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的关系 , 避免金融抑制 , 维护金融稳定 。 其次 , 以增量带动存量 , 分步推进资产管理业务的统一监管 。
对于公募资产管理业务 , 《报告》建议 , 将新增的公募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统一为《证券投资基金法》下的公募基金业务管理资格;将新增的公募资产管理产品的法律身份统一为《证券投资基金法》下的公募基金;新增的公募资产管理业务统一适用《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相关监管规则;调整和优化银保监会与证监会对公募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分工 , 证监会负责所有金融机构的公募基金业务的资格核准和产品注册 , 银行理财子公司的日常监管委托银保监会开展 , 证监会保留检查权和处罚权 。
对于私募资产管理业务 , 《报告》指出 , 为了鼓励和引导各类资金投资创新创业领域 , 按照国际通行标准 , 将创投基金定义为 80%以上投资于未上市公司的股权 , 且基金本身不加杠杆的私募产品 。 各类金融机构的私募产品凡符合以上定义的公平适用国家优惠政策 。
三是要补齐各项短板 , 推动资产管理业务上下游全链条改革 。 《报告》认为 , 首先 , 要制定私募证券发行规则 , 为私募融资行为提供法律依据 。
《报告》建议 , 首先由证监会统一制定私募证券融资规则 , 明确对私募证券不设行政审批 , 发行实行豁免注册的制度 , 在中国证券业协会事后备案 。 同时将融资类业务有序转为私募证券发行业务 , 通过登记备案的确认 , 将金融机构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管理机构法律身份改为投资银行并遵循相关自律规则 , 将存量的融资类资管产品和私募基金按性质转为私募股票或债券 , 由投资者直接持有 , 真正分散风险 。
其次 , 提高养老金投资权益资金比重 , 形成养老金与资本市场的良性互动 。 以零售投资者为中心 , 加强财富管理业务制度和基础设施建设 。 同时 , 完善和丰富资产管理产品治理架构 , 发展配套业务体系 。
责编:徐一 | 审核:李震 | 总监:万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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