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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讯 采访人员吴璇 6月11日起 , 《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在广东人大网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
草案对广东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采集、披露和应用 , 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 ,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等作出详细规定 。
根据草案 , 信用主体拒不缴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提供虚假材料、侵害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均将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目录 。 严重失信行为将纳入失信联合惩戒范围 , 国家机关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限制进入相关行业;限制相关任职资格;撤销相关荣誉称号等 。
依法披露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建立司法执法人员执法档案
草案对多方面社会信用环境建设均作出了相关规定 。 其中包括政务诚信建设、司法公信建设、信用监管、信用合作、诚实守信教育、诚信文化宣传等 。
在政务诚信建设方面 , 草案要求 ,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招商引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以及与社会资本开展合作项目等工作中 , 应当兑现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 , 履行合同义务 。
司法公信建设方面 , 则要求司法机关应当公正司法 , 依法履行职能 , 公开执法办案的制度规范、程序时限和办案进展等信息;定期发布重大失信典型案例 , 依法披露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 依法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 。
同时 , 要建立司法执法人员执法档案 , 将司法执法人员徇私枉法、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等不良记录纳入执法档案 。 建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人员、司法鉴定人员等司法相关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 记录其执业信用信息 。
信用监管方面 , 草案支持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等事项中实行信用承诺制 , 并将信用承诺履行情况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依据 。 鼓励市场主体主动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 。 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内信用承诺制度 , 加强行业自律 。
信用合作方面 , 草案指出 , 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生态环境、食品安全、产品质量、旅游等重点领域开展跨地区的信用体系建设合作机制 , 推进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失信行为认定标准和信用评价结果互认 。
九大类信息应当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目录
草案规定 , 省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目录 , 并向社会公布 。
哪些信息应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目录?根据草案 , 信用主体的九大类信息应当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目录:
(一)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反映信用主体基本情况的登记类信息;
(二)在接受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过程中作出的信用承诺信息以及信用承诺的履行情况信息;
(三)受到表彰奖励以及参加公益活动、志愿服务、见义勇为、慈善捐赠等信息;
(四)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监督检查等行政行为中反映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
(五)有缴纳能力而拒不缴纳税款、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信息;
(六)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
(七)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 , 侵害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
(八)刑事处罚信息;
(九)国家规定的其他信息 。
这些信息如何应用?根据草案 , 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 , 按照有关规定 , 可以在五类工作中查询使用社会信用信息: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管理、资质等级评定;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财政资金补助;国家工作人员招录;表彰奖励;其他需要查询使用社会信用信息的工作 。
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社会信用信息分页标题#e#
草案规定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社会信用信息;越权查询使用社会信用信息;篡改、虚构、隐匿、违规删除社会信用信息;泄露未经授权公开的社会信用信息;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社会信用信息;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社会信用信息;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列入失信联合惩戒或被限入相关行业
守信如何激励 , 失信如何惩戒?
草案规定 , 省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以制定本行业、本领域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办法 , 规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对象、措施等内容 , 并向社会公布 。
守信激励措施包括在行政许可中 , 予以容缺受理、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措施;在公共资源交易中 , 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或者予以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次;参与政府投资或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建设项目的 , 予以减免保证金;在行政检查中 , 优化检查方式或者减少检查频次;在政府优惠政策实施中 , 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或者予以重点支持;在信用门户网站或者相关媒体上进行宣传推介等 。
失信惩戒措施则包括约谈告诫;在实施行政许可等工作中 , 列为重点审查对象 , 不适用容缺受理、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措施;在公共资源交易中 , 予以信用减分、降低信用等次;参与政府投资或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建设项目的 , 予以提高保证金比例;在日常监督管理中 , 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 增加检查频次;限制享受政府优惠政策支持和参与表彰奖励等 。
草案还对联合奖惩机制作出了相关规定 。 草案规定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跨部门、跨领域、跨地区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与响应机制 , 加强对守信主体的激励、奖励和对失信主体的约束、惩戒 。
严重损害自然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有履行能力但是拒不履行、逃避执行 , 情节严重的行为;拒不履行国防义务 , 危害国防利益 , 破坏国防设施的行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等严重失信行为纳入失信联合惩戒范围 。
对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信用主体 , 国家机关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限制进入相关行业;限制相关任职资格;撤销相关荣誉称号等 。
【条例|非法采集个人信息,最高罚50万!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征意见】草案鼓励市场主体根据交易对象的信用状况 , 对守信主体采取优惠便利、增加交易机会、降低市场交易成本等激励措施 , 对失信主体采取取消优惠、提高保证金、增加交易成本等惩戒措施 。
非法采集个人信息最高罚款50万元
草案强调信用主体的知情权、查询权、信息不公开权等 。 草案规定 , 信用主体申请不公开自身表彰奖励、志愿服务或者慈善捐赠信息的 , 应当不予公开 。
根据草案 , 公共信用信息中的失信信息披露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 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失信信息披露期限自失信行为认定之日起计算 。 但是 , 失信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 , 失信信息披露期限自失信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 。 失信信息在披露期限届满后 , 不得再行披露 。
信用主体认为自身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采集、披露和应用 , 存在错误、遗漏或者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 有权提出异议 。 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应当在收到异议材料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作出异议标注 , 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
公共信用信息中的失信信息在披露期限内 , 信用主体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 , 可以按照规定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 , 向公共信用服务机构或者作出失信行为认定的单位申请信用修复 。 修复完成后 , 应当按照程序及时终止实施惩戒措施 。分页标题#e#
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采集禁止采集的个人信息或者未经同意采集个人信息的;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社会信用信息的;泄露、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社会信用信息的;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信用主体接受信息采集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责令改正 , 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 没收违法所得 。
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履行归集、披露公共信用信息职责的;未按照规定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和保密制度 , 履行信息安全管理职责的;未按照规定履行异议处理、信用修复职责的;未落实或者违法实施社会信用奖惩措施的;其他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玩忽职守的行为 。 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
附:意见反馈方式
可向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规处反馈
地址:广州市中山一路64号 邮编:510080
传真:020-37866200
电子邮箱:jjfgc@gdrd.cn
截止时间:2020年7月10日
来源:(南方都市报)
【】网址:/a/2020/0611/kd203783.html
标题:条例|非法采集个人信息,最高罚50万!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征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