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蓬国:副市长闯红灯被通报,有啥可点赞的?

李蓬国:副市长闯红灯被通报,有啥可点赞的?。
李蓬国:副市长闯红灯被通报,有啥可点赞的?
文|李蓬国5月29日 , 云南省红河州当地媒体曝光了最新一期蒙自市公职人员车辆违章行为 , 排名第一的蒙自市副市长朱葛坚 , 因闯红灯行为榜上有名 。 采访人员发现 , 5月29日的公职人员车辆违章行为清单并不是当地第一次公布 , 而此次曝光的朱葛坚正是蒙自市分管文明城市创建的副市长 。 (5月30日上游新闻)“副市长闯红灯被通报”事件引起热议 , 部分网友及媒体为之点赞 , 如《中国青年报》就发文认为此举“消除了特权的想象” 。 对此 , 我不敢苟同 。 我以为 , 副市长闯红灯被交警通报 , 没有任何值得点赞的地方 。 上述评论文章指出 , “此次曝光除副市长朱葛坚 , 还涉及政府、学校等不同领域的20位公职人员 。 由于朱葛坚担任当地副市长 , 且分管综合交通、综合执法、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和市交通运输局等工作 , 在不少人看来 , 当地交通大队的处理‘可圈可点’:严格遵守国家交通安全法律规定 , 并未顾忌其是分管‘领导’而徇私枉法 , 网开一面 , 也未对能表明副市长身份的细节打‘马赛克’ 。 这种从上至下、一视同仁的曝光 , 照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准则 , 令舆论称快 。 ”交警把副市长及其他公职人员一起通报 , 就是“一视同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了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车辆闯红灯要罚款200元 , 记6分 。 交警凭什么额外增加惩罚 , 将车主姓名、职务、车牌号码等详细个人信息示众?这难道不是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吗?虽然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尚在制定中 , 但已有多部法律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作出明确规定 。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 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 , 应该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 , 不得非法采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 , 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 “法无授权不可为” , 虽然交警拍摄违章车辆是合法的 , 但公开违章者的个人信息则是法律不允许的 。 无论是普通群众还是公职人员 , 无论职务高低 , 其个人信息都应受到法律保护 。 因此 , 仅仅因为闯红灯就曝光副市长及其他公职人员的详细个人信息 , 本质上就是违法行为 , 与“一视同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半毛钱关系 。 2019年7月13日 , 云南网报道称 , 自蒙自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以来 , 大力整治车辆乱停乱放突出问题 , 对公职人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进行了公开通报 。 2019年上半年 , 有467人次的公职人员被通报 , 占该市交通违法行为总数的0.66% , 较2018年同期下降60.5% 。 如此看来 , 公开通报公职人员交通违章行为 , 早已成了当地惯例并取得一定效果 。 可是 , 一次错误是错误 , 一百次错误就变成正确了吗?还有 , 结果“有效”就能代表行为正当吗?如果此举值得点赞 , 那么 , 对待任何违章违规违法行为 , 都可以曝光涉事者的个人信息 。 倘若如此 , 个人隐私还有必要保护吗?《个人信息保护法》还有必要出台吗? 曝光信息最后还要求 , 希望全市广大公职人员引以为鉴 , 自觉践行文明出行 , 作好表率 , 不乱停、不抢行 , “以实际行动为全国文明城市创建作出贡献” 。 涉事交警公开个人信息已经涉嫌违法 , 违法行为又怎么可能“文明” , 又如何为创建“文明城市”作出贡献呢? 总之 , “副市长闯红灯被交警通报”是错误的行为 , 警方的做法已经闯了法律的“红灯” , 不值得点赞 , 而应该“引以为戒” 。 (文/李蓬国)作者系媒体评论员 , 公众号“李蓬国评论” 。李蓬国:副市长闯红灯被通报,有啥可点赞的?。
李蓬国:副市长闯红灯被通报,有啥可点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