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高空抛物,对草案共作了一百余处修改

5月26日 , 十三届三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通过《第十三届全国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民法典(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报告显示 , 5月24日下午、25日上午 , 各代表团小组会议审议了民法典草案 。 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 对草案共作了一百余处修改 , 其中实质性修改四十余处 。

针对高空抛物,对草案共作了一百余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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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不得断电停水催交物业费
有代表提出 , 实践中 , 有的物业服务人员采取断水、断电等方式催收物业费 , 对业主的基本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 建议予以规范 。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 , 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 在草案合同编物业合同中增加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
此外 , 物权编草案中还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的规定修改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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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纠纷已满八周岁子女有话语权
离婚后 , 抚养权纠纷应当如何处理?有代表提出 , 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已有一定的自主意识和认知能力 , 抚养权的确定与其权益密切相关 。 应当尊重他们的真实意愿 , 以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 宪
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 , 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 在条款“离婚后 ,不满两周岁的子女 , 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 , 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 , 由人民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 , 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 ”中增加规定:子女已满八周岁的 , 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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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条款有新内容
此前 , 草案对禁止作出规定:违背他人意愿 ,以言语、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的 , 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 。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 , 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 。
有代表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违背他人意愿 , 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的 , 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使规定的针对性更明确 。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 , 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 作相应的修改 。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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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含“住院伙食补助费”
此前 , 侵权编草案列举了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赔偿项目 , 规定:侵害他人造身损害的 , 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 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 造成的 , 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赔偿金;造成死亡的 , 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有代表提出 , 建议将“住院伙食补助费”明确列为人身损害赔偿项目 。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 , 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 在这一条中增加相关内容 。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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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用不属于病历资料
此前 , 草案规定 ,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以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有代表提出 , 根据有关规定 , 医疗费用不属于病历资料的内容 , 建议删除 。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 , 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 删除这一款中的“医疗费用”详情>>>

针对高空抛物,对草案共作了一百余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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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高空抛物由公安负责查找人
针对高空抛物 , 草案此前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 , 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 。 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 , 查清人 。
对此 , 会会议分组审议侵权编草案时 , 有委员建议将上述条款中的“有关机关”明确为“公安机关”
本次上 , 有代表也提出 , 高空抛物或者坠物行为危害公众安全 , 公安机关有进行调查以查清人 , 建议将“有关机关”明确为“公安等机关”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 , 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 将上述规定中的“有关机关”修改为“公安等机关”详情>>>
本文相关词条概念解析:
【针对高空抛物,对草案共作了一百余处修改】草案
【针对高空抛物,对草案共作了一百余处修改】草案 , 是指未正式确定的或只是公布试行的法令、规章、条例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