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户拒绝高空抛物 从你我做起

2010年5月29日傍晚 , 黄某正和母亲行经某小区的11栋楼和12栋楼之间 , 忽然被天上掉下来的砚台砸伤头部 。 半小时后 , 当地派出所和刑侦大队的警察赶到现场 , 并立即对现场进行勘查 。 勘查结果显示:11栋楼和12栋楼都没有墙体剥落问题 , 两栋楼的住户也没有发现异常情况 , 换句话说 , 连警察也无法确定到底是谁干的 。 黄母见警察无法解决此类纠纷 , 就把两栋楼的12位住户告上法庭 , 要求12人对黄某的医疗费等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
这是典型的抛掷物、坠落物致人损害 , 更普遍的叫法是“高空抛物” 。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 , 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 , 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 , 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 ”据此 , 法院认定:综合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司法鉴定报告 , 从两栋楼上坠落或者抛掷的砚台砸伤黄某 , 导致黄某颅脑损伤;公安机关勘查、调查后也无法明确具体加害人;所以12位住户作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应当给予补偿 。 最终 , 因为无法提出有力的抗辩 , 12位住户只好分担黄某的医药费等损失 。 虽然12位住户在一审和二审中都质疑黄某要求己方承担责任的正当理由:没有证据表明 , 砚台是被抛掷或自由坠落的 , 不应当适用第八十七条 。 即使是砚台砸伤黄某 , 我们12位住户和这件事没有关系 , 我们好端端地住在自己家里 , 为什么要付黄某的医药费 。
事实上 , 基于此质疑 , 12位住户能够提出的有力抗辩不多 。 因为12位住户本就不承担侵权责任 , 只是被要求分担损失 , 他们无法和普通侵权人一样 , 就损害事实、因果关系、损害后果和免责事由举证 , 从而减轻、免除或者不承担侵权责任 。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使用“补偿”二字 , 表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属于公平责任 。 何为公平责任?这要先从损害说起 。 如果是陨石砸伤黄某 , 正常人都会认为这是意外 , 黄某怪不着别人 , 只能独自承担医药费 。 但如果法律明文规定 , 12位住户拿着陨石故意砸伤黄某的 ,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且12位住户也确实这么做了 , 那么黄某可以请求12位住户承担医药费 。 此时 , “12位住户拿着陨石故意砸伤黄某”就是归责事由 , 它的存在使得医药费的承担者从黄某变成了12位住户 , 而医药费的承担者如何变化则取决于法律规定的归责事由 。 最典型的归责事由就是主观故意 , 比如因为12位住户故意砸伤黄某 , 所以医药费的承担者变成了12位住户 。 而在公平责任的场合 , 没有比较典型的归责事由 , 比如本案中12位住户不可能故意砸伤黄某 , 所以医药费的承担者仍然是黄某 , 没有发生变化 。 可是 , 立法者认为 , 为“填补被侵权人的损失 , 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合理分散损失 ,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 维护社会秩序” , 所以在第八十七条中规定 , 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分担损失 。 如此一来 , 本案中的12位住户似乎无论如何都要分担医药费了 。 好在第八十七条还规定有免责事由 , 即行为人只要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 , 就可以不用分担损失 。
针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责任分担问题 ,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间 , 让法院基于公平原则 , 结合受害人的损害、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和其他因素决定行为人分担多少损失 。 这实际上在警示建筑物的使用人:千万别抛掷物品 , 小心物品坠落 。
(责任编辑:张洋 HN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