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纷争■邢台:发生意外致死亡,争夺赔偿起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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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你,法官!你为我们解决了这件闹心事儿,真的太谢谢你了。”在花甲老人段某及被告乔某的声声感谢中,原告段某、张某与被告乔某、段女关于死亡赔偿金的共有纠纷一案,5月13日,在邢台县人民法院划上了圆满句号。
纷争■邢台:发生意外致死亡,争夺赔偿起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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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25日,段某在某工地务工时发生意外导致死亡,其父母、妻女与工地协商达成协议,由工地给付受害人近亲属补偿款共计140余万元,此款汇入指定的受害人妻子乔某的银行账户中。随后不久,受害人父亲老段、母亲张某因该赔偿款的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与乔某、段女发生争执。经过几次的协商无果后,受害人父母一纸诉状将乔某和段女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给付赔偿款90余万元。被告乔某认为段某的死亡给其和女儿造成较大精神打击,其和女儿今后生活没有经济来源,陷入极度困难,应当给予更多的赔偿,便同意支付二原告30万元赔偿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基于受害人死亡对其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受害人近亲属,而非其本人,故死亡赔偿金不是死者遗产,不能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在继承人之间进行平均分配。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整体预期收入损失的一种损害赔偿,应在死者近亲属之间根据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共同生活的亲密程度、各近亲属的生活现状等情况进行合理分配。
庭审中承办法官采取“背靠背调解法”,分别做双方及其亲属的思想工作,安慰双方悲伤和不稳定情绪,并劝双方当事人“段某尸骨未寒大家不要再为赔偿金的问题大动干弋,否则可能会成为群众茶余饭后的谈资,那样对双方残缺的家庭来说可谓雪上加霜。”通过多次耐心细致地做工作,双方当事人的抵触情绪逐渐消融。承办法官详细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原则,并结合本案中的实际情况,案涉赔偿款在扣除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开支后,被告获得剩余赔偿款的60%,原告获得剩余赔偿款的40%。由于全部赔偿款均由被告掌控,故法院判决二被告支付二原告赔偿款63万余元。
【 纷争■邢台:发生意外致死亡,争夺赔偿起纷争】(燕都融媒体采访人员 张会武 通讯员 郑莉、赵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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