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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沈阳女子坐客车发生事故受伤,太平洋保险质疑赔偿金额,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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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24日,法院公布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法院判令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对伤者李某进行赔偿80万余元。
经查,2011年8月14日,李某乘坐安运公司所有的汽车行至乌线47公里900米路段时,由于驾驶员疏忽大意操作不当致使车辆翻下路基。事故造成李某等29人受伤。
安运公司与太平洋保险公司签订的公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单附表中约定,每次事故每座人身赔偿限额350000元,每次事故人身赔偿限额8125000元。
经诊断,李某左胫骨骨折、颈脊髓损伤,四肢不全瘫、左侧锁骨骨折等。
经交警大队认定,司机负全部责任。
李某在发生事故后随即被送至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治疗。
此后的几年之间,李某不断住院治疗,医疗费用和护理费用持续发生。在2013年到2017年间,李某多次起诉寻求赔偿,法院均予以支持。
2019年,李某再次起诉太平洋保险公司和沈阳安运公交,要求给付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90余万元。
一审法院判处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李某80余万元。
太平洋保险公司随后提起上诉,称法院认定的事实与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不符,并对李某的单间住院费用和误工费提出质疑,同时提出对李某进行是否符合治疗终结进行鉴定。另提出,安运公司将赔偿责任转嫁于保险公司,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安运公司也认为,未对李某启动伤残等级鉴定不妥。
法院认为,安运公司的驾驶员驾驶车辆未尽安全行使义务,致李某身体健康受损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时属于职务行为,故应由安运公司对李某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另由于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人承运险,根据已经生效判决所认定内容,保险公司应在每次事故人身赔偿限额为8125000元的范围内向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李某是否治疗终结及进行伤残鉴定,通过李某的住院病志、用药治疗的情况、仍然住院治疗的事实,法院认定李某未治疗终结及不应进行伤残鉴定。另,李某提供证据证明使用单间及发生护理费的必要性,法院予以确认。
最终,法院判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李某医疗费377024.08元、伙食补助费88300元、营养费1000元、误工费182686.65元、护理费167885.50元、交通费2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47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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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沈阳女子坐客车发生事故受伤,太平洋保险质疑赔偿金额,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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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稿源:(萌宠大机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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