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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院」“阴阳合同”引发纠纷 损失到底谁来承担?(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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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 , 有先后履行顺序 ,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 , 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买房人和卖房人约定付款之后交付房屋的 , 在买房人未按约付清房款的情况下 , 卖房人享有先履行抗辩权 , 有权拒绝交付房屋 , 因此 , 本案导致房屋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交付的责任不在于卖房人 , 买房人无权要求卖房人交付房屋 , 更无权要求卖房人赔偿所谓迟延交房的损失 。
综上所述 , 房屋买卖合同应当依法依规签订和履行 , 且当事人之间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 在己方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时 , 要求对方承担己方损失的 , 于法无据 , 损失只能自担 。


稿源:(江苏高院)

【】网址:/a/2020/0518/ahnews41125.html

标题:「江苏高院」“阴阳合同”引发纠纷 损失到底谁来承担?(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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