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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院」“阴阳合同”引发纠纷 损失到底谁来承担?(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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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徐州中院认为 , 根据双方于2019年8月29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 杨某夫妇于30个工作日内给付李某夫妇首付款38.5万元 , 30个工作日到期日为2019年10月18日 , 即杨某夫妇应于2019年10月18日前付清首付款38.5万元 。目前 , 杨某夫妇仅支付了23万元首付款 , 尚欠15.5万元 , 该15.5万元的首付款支付时间应当为2019年10月18日前 。根据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 杨某夫妇与李某夫妇同意于30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 同理 , 30个工作日到期日为2019年10月18日 , 即李某夫妇应当于2019年10月18日前与杨某夫妇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 支付首付款15.5万元和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应当同时履行 。杨某夫妇在尚欠李某夫妇15.5万元首付款且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亦未届满的情况下 , 即起诉要求李某夫妇配合过户 , 既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又不符合同时履行的义务要求 , 故其诉请无法得到支持 。根据双方于2019年8月29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 争议的15.5万元首付款支付时间应当为2019年10月18日前 , 而直至二审审理期间 , 杨某夫妇仍未支付 , 在此情况下 , 李某夫妇可以拒绝杨某夫妇要求交付房屋的诉请 。综上 , 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予以了调整 , 改判李某夫妇不需要向杨某夫妇赔偿迟延交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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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 , 为了规避税费 , 当事人之间往往会签订两份总房价不一致的房屋买卖合同 , 由于两份合同约定的不一致 , 在实际履行过程中 , 难免会产生纠纷 , 对此情况 , 法官提醒:
首先 , 卖房人与买房人签订完房屋买卖合同后 , 为了配合买房人规避税费 , 会再行签订一份虚假的存量房买卖合同 , 为了用于网签备案 , 这种行为 , 不仅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 应该受到否定性评价 , 且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和追责 。“阴阳合同”不仅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 更可能引发履行中不必要的纠纷 , 造成损失扩大 , “偷鸡不成蚀把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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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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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 ,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 , 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 , 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 , 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根据以上规定 , 买房人和卖房人约定同时付款和过户的 , 一方不能以对方没有付款或过户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 双方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原则 , 同时履行 。


稿源:(江苏高院)

【】网址:/a/2020/0518/ahnews41125.html

标题:「江苏高院」“阴阳合同”引发纠纷 损失到底谁来承担?(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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