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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车』商务车改移动“加油站” 4人获刑1至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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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车』商务车改移动“加油站” 4人获刑1至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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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新闻采访人员 于婷
【 『商务车』商务车改移动“加油站” 4人获刑1至3年】“小区里有人卖92号汽油,价格便宜还方便。”2018年9月,四川都江堰一小区多了一个私人移动“加油站”的消息在附近车主当中流传,不少人慕名而去。原来,这一移动“加油站”是由都江堰的4人,用一辆商务车和油罐车改造的。
这4人之间有着明确的分工,其中杨某、宋某、田某三人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共同商议出资购买商务车(车牌为川A)、二手油罐车(车牌为渝A)各一辆,通过“油串串”介绍,先后以每吨6150元至6300元不等的价格购买92标号汽油共计221吨。随后将商务车改装成加油车,在都江堰市某小区私自销售。谢某作为田某的妻子,宋某、杨某的姐姐,在知道3人的行为后,不仅没有劝阻,反而偶尔帮助他们加油、收钱。
2019年3月8日上午9时,公安机关对该停车场进行检查时,当场挡获杨某、田某、谢某,查获并扣押改装加油车、油罐车、汽油以及收款二维码、汽油销售款人民币5千元。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2019年3月,4人均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犯非法经营罪批准逮捕。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宋某、田某、谢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行政法规确定的限制经营物品,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宋某、田某在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谢某在犯罪活动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4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并且在审查起诉阶段,4人均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最终根据相关法律,都江堰法院判决杨某、宋某、田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谢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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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稿源:(封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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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商务车』商务车改移动“加油站” 4人获刑1至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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