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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逸@“肇事逃逸不起诉”案,亟须启动更高层级司法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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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7日,广东广宁县的梁某辉发网帖称:其母程某群于去年1月11日晚被撞,肇事者梁某勇当场逃逸, 其母经一年多治疗无效后去世,但对方因是“当地交警队长的儿子至今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且我多次向广宁县检察院提交申诉状被退回”。5月11日,广宁县政府办公室回应称:该起事件经检方审查后认为肇事者有坦白情节,且获得被害人丈夫出具的谅解书,遂作出不起诉决定。5月11日,广宁县政府一工作人员表示:此事已由该县纪委、司法局等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在调查,如果有结果了,肯定会第一时间告知公众。(5月13日 红星新闻)
发生交通事故而逃逸,则推定逃逸者对事故负全责,除非有证明表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责任,对此《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有明确规定。而在致一人重伤、对事故负全责或主责,又有逃逸情节的情况下,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则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刑法》第133条规定,通常量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当地检方对梁某勇不予起诉的理由是,其认罪认罚,有坦白情节,且获得被害人丈夫出具的谅解书。但由一份被害人程某群在世时签字的《申诉书》清晰可见:“梁某勇的父母用要挟的手段要我丈夫梁某海写谅解书才归还我们24万元垫支费,我丈夫为了收回垫支费继续治疗我才被迫开出谅解书,我对我丈夫被迫开出谅解书并不知情,也没有开出任何委托。”程某群并表示对梁某勇不谅解,要求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害人丈夫出具的谅解书是否出于胁迫,姑且存而不论;既然作为受害人的程某群都不表谅解,那么作为非当事人的家属出具的谅解书又有何用?
固然,《刑事诉讼法》中设置有相关刑事和解制度,但是,其第289条也明文规定:“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那当地检方又是怎么进行审查的?刑事和解以自愿为原则,为何偏要强按牛头喝水,悖逆被害人的意愿(如今已成遗愿),对被害人一方多次递交的申诉视若无睹,屡屡斥回?
哪怕再退一步而言之,姑且假定被害人丈夫签署的谅解书有效,但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0条规定,能令检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对象,也必须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众所周知,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立即守护现场,拨120抢救伤员,打110通知警方,这既是生活常识,更是法定义务。而不管不顾伤员,径自逃逸,放任伤者处于得不到及时救治,随时可能伤情恶化乃至死亡的巨大风险之中,这分明是交通肇事案中的无视法律规定、漠视伤者生命的恶劣犯罪情节。既然犯罪情节恶劣,而非轻微,那么纵使有谅解书的加持,“从宽处理”从宽也应有限,哪能当啥事儿都没发生一样,直接就不起诉了呢?


稿源:(长沙城事)

【】网址:/a/2020/0516/ahnews38363.html

标题:逃逸@“肇事逃逸不起诉”案,亟须启动更高层级司法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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