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东方快评丨“教师兼职送外卖”应当理性看待


外卖@东方快评丨“教师兼职送外卖”应当理性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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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东方快评丨“教师兼职送外卖”应当理性看待】近日 , 四川通江一名教师在节日期间兼职送外卖一事 , 通过自媒体报道后引发网友热议 。5月7日 , 采访人员从当事人李老师和其妻子处获悉 , 受到媒体关注后 , 在网络上引发热议 , 李老师已经辞去外卖员这一兼职 。(5月8日澎湃新闻)
公办教师参照公务员待遇 , 应该算是公职人员 。四川这名教师在节日期间兼职送外卖 , 在网上引发广泛关注和热议 , “公职人员能否兼职”成为了焦点问题 。笔者认为 , 教师兼职送外卖一事应当理性看待 , 在不影响或利用本职工作前提下 , 公职人员利用业余时间兼职赚外快 , 不是什么“洪水猛兽” , 但亟待制度性规范 。
这名34岁李老师 , 在当地一所中学负责音乐和生物教学 , 他从3月中旬开始兼职送外卖 。有网友认为 , 教师的本职工作就是教学 , 如果天天想着如何增加收入 , 势必会影响教学 。但也有不少人认可李老师所做的兼职 , 认为老师在节假日期间 , 利用休息时间兼职增加收入 , 并未对他人和自己工作造成什么不利影响 , 所以无可非议 。孰是孰非?网友为此争论激烈 。而李老师因遭到非议而辞去外卖兼职 , 说明社会舆论对其造成了很大压力 。
作为规范、约束教师的基本法律 , 《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教师法》中都没有对教师的业余劳动作出禁止性规定 。但《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则规定 , 违反教学纪律 , 敷衍教学 , 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 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而《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对于违反规定的在职中小学教师 , 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教师兼职送外卖 , 是在工作之外业余时间 , 没有利用学校资源 , 也不是在课外教育培训机构兼职有偿补课 , 完全不属于教师法规禁止的范围 。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原则 , 兼职送外卖是教师个人的私事 , 何“罪”之有?不应该上纲上线“兴师问罪” 。
我国《公务员法》等规定 , 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 , 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对于公职人员 , 尤其是公务员兼职取酬 , 很多地方都持谨慎态度严厉禁止 。但公职人员首先作为一个公民 , 他们的合理权益也应当受到尊重和保护 , 只要不做违规违纪违法的兼职 , 就不应当横加干涉予以禁止 。再说 , “一刀切”严禁公职人员业余兼职 , 也不利于公务员队伍的稳定以及廉洁从政 。试想 , 一些基层公职人员工资收入较低 , 没有其他经济收入 , 就有可能离职“下海” ,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而工资收入如果维持不了家庭的生活和开支 , 少数公职人员或许就会想“歪点子”侵占公众利益 , 导致贪污腐败现象 。
笔者认为 , 近年来 , 公职人员业余兼职现象多次引发公众关注和热议 , 应当尽快进行制度性规范 , 出台相关纪律或制度 , 严格界定公职人员违规违法兼职和合法正当的兼职行为 , 让一些有能力的公职人员利用业余兼职 , 通过合法的途径增加收入 , 提高自己的生活水平 。此外 , 在逐步提高公职人员收入的同时 , 应缩小城乡公职人员之间的工资待遇水平 , 并给予基层公职人员一定经济补贴 , 让公职人员愿意到基层和艰苦的地方工作 。
* 以上只是作者个人言论 , 不代表本网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