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加班判赔钱,劳动者将沦为资方的包身工

过去中学的课本中有一篇著名的文章叫《包身工》 , 作者夏衍先生 , 文章揭露旧社会资本家残酷压榨剥削工人 , 使工人失去自由沦为工奴 , 被压榨成瘦骨嶙峋的芦柴棒 。 在万恶的旧社会 , 资本家不拿劳动者当人看 , 残酷压榨剥削他们 , 所以才有亿万劳动者跟着共产党抛头颅洒热血去闹革命 , 牺牲了无数英烈 , 终于建立起来工人阶级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新中国 。 新中国的工人实行八小时工作制 , 享受工休的待遇 , 成为国家的主人 , 新中国还颁布了《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 可是扬州法院的一纸判决令无数劳动者陷入惶恐之中 , 该案件的基本案情是这样的:王某和李某是扬州某公司的检验员 , 资方要求他们加班完成产品检验 , 但两人拒绝加班 , 被公司起诉至法院 , 理由是因两员工拒绝加班导致公司违约 , 遭受损失12万元 , 法院判决两人赔偿资方1.8万 。 受理该案的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高新区人民法庭庭长瞿森斌称 , 员工有权拒绝加班 , 但遇紧急任务不可以拒绝加班 。 对于资本家来说 , 只要能赚钱的任务都是紧急的 , 劳动者拒绝资方加班命令就要赔偿损失 , 那么以后每一个劳动者八小时之外的个人时间都可以由资方支配了!以下是判决理由:审理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9)苏10民终1749号诉讼单位:扬州群发换热器有限公司一审法院认为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 , 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常学红、石纪美是否应对群发公司因交货延迟产生的损失承担责任 , 对此 , 该院认为 , 常学红、石纪美对上述损失的产生存在过错 , 应承担相应责任 , 理由如下:首先 , 结合群发公司与常学红、石纪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加班加点规定 , 以及出勤记录表中调休的记录 , 可以确定常学红、石纪美此前已经同意群发公司可以根据生产任务安排加班加点(当然常学红、石纪美有权要求调休或者由群发公司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 其次 , 在加班之后进行调休已经通过双方的实际行为确认为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的情况下 , 即使群发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加班安排已经与工会协商一致 , 考虑到常学红、石纪美此前均同意加班的事实 , 群发公司有理由期待在生产任务紧迫时常学红、石纪美会同意群发公司的加班要求 , 而常学红、石纪美在明知生产任务紧迫的情况下依然选择拒绝加班 , 其对于因此造成的损失即使不是故意所为 , 至少也存在重大过失 。 再次 , 本案群发公司因迟延交货导致的损失总体上说属于企业的经营风险 , 应由群发公司自身承担相应责任 , 但考虑到常学红、石纪美作为按时履行交货义务必须的检验工作人员 , 在群发公司生产任务紧迫且可以通过安排调休等方式维护常学红、石纪美合法权益的情况下 , 常学红、石纪美依然拒绝加班 , 对用人单位可能面临的风险听之任之 , 毫无半点主人翁意识 , 其对因此产生的损失负有一定的过错 , 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 最后 , 结合常学红、石纪美的收入水平、用人单位的管理疏漏以及造成损害的程度等因素 , 一审法院酌定由常学红、石纪美对群发公司的损失承担15%的赔偿责任 , 即18000元 。 下面分析一下法院作出如下判决的理由:一审法院认定常学红、石纪美在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加班的约定 , 而且二人之前也加过班 , 也就是事实上认同了加班的约定 , 现在又不肯听公司的命令加班 , 就是违约 , 就要按照合同法予以赔偿 。我们先讨论一下 ,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必须按照资方的命令加班是否合法 。 我们知道在万恶的旧社会 , 工人每天干十几个钟头那是常态 , 不可以拒绝的 , 那阵子不讲什么劳动合同 , 资方有保镖打手 , 敢反抗就会镇压 , 警察也会帮着资本家压迫工人 。 新中国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制定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 , 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 , 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 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 , 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 《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 , 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 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 , 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 , 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劳动法在这里强调加班需要协商 。 现在我国就业困难 , 老百姓找工作不容易 , 尤其是农民工更不容易 , 劳动合同必须公平公正而且必须合法 , 什么叫合法?那就是在劳动合同中不能有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种法律的约定 。 如果在劳动合同中先行约定 , 到我公司工作 , 必须听从公司的加班安排 , 或自愿听从公司的加班安排 , 我认为这就是蓄意违反《劳动法》!劳动法规定8小时工作制 , 劳动法规定加班必须劳动者自愿 , 劳动法规定只有几种情形下资方可以要求劳动者加班 , 可是资方在劳动合同书中先行加入自愿听从公司加班安排的条款 , 如果法院认为这种合同合法 , 那么《劳动法》中对劳动者健康的保护条款就成为一纸空文 , 毫无意义 。 例如:工人甲和资方签订了这样的三年期合同 , 三年之内资方让工人甲什么时候加班 , 他都不可以异议 , 即便他身体不舒服 , 即便他家里出了事情 , 也必须听从资方命令 , 如果拒绝加班 , 就要赔偿资方损失———这样的合同和包身合同有多大区别?如果这样的合同成立 , 劳动者在契约期内的一切时间资方都有权利支配 , 这还是自由人吗?扬州法院的判决依据 , 就是事实上认定了劳动合同中先行设置的加班约定 , 这就等同于认定劳动者在契约期内失去了拒绝加班的权力 , 也就等同于劳动者失去了对八小时外自由时间的支配权 , 必须服从资方的命令安排!扬州法院的法官应该是共产党人 , 共产主义的信仰者 , 面对弱势群体 , 却如此宣判 , 令那些签订了这种在劳动合同中先决设置了自愿加班条款的天下劳动者陷入惶恐不安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