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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龙网_原题为 今后干这件事 , 可判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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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可判故意杀人罪!,今后干这件事】针对近年来时有发生的窨井“吃人、伤人”事件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日前联合下发意见 , 就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作出系统规定 。
《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共12条 , 主要包括依法惩治盗窃、破坏窨井盖等普通刑事犯罪和涉窨井盖相关失职渎职犯罪等内容 。 其中对于盗窃、破坏窨井盖犯罪的 , 意见明确根据窨井盖所处的位置和行为方式分别认定为破坏交通设施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 。 同时还分别规定了相应的过失犯罪 。
此外 , 最高检从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办理的涉窨井盖刑事案件中筛选出5件典型案例 , 予以公布 。
1武某某破坏交通设施案
基本案情:2011年8月 , 被告人武某某伙同其女友郭某(另案处理) , 驾驶一辆遮挡号牌的面包车 , 在山西省晋中市董榆公路源涡路段盗取了7个公路中间的窨井盖 , 巡逻交警发现后要求其停车接受检查 , 武某某与郭某驾车逃离 。 途中 , 郭某欲趁机将井盖丢弃 , 被当场抓获 , 武某某逃走 。 后武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 武某某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 。 2014年4月 , 武某某犯破坏交通设施罪 , 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
案件警示:公路上的窨井盖系交通设施的组成部分 , 如有缺失、破损 , 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不易发现 , 危险性很大 。 盗窃、破坏公路上的窨井盖 , 足以使汽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 , 应当按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的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 。
2顾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陈某甲、陈某乙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基本案情:2013年9月 , 被告人顾某某驾驶面包车 , 携带丁字钩等工具盗窃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多条人行街道上的窨井盖57个(价值人民币23646元) , 后以每斤0.6元的价格卖给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经营废品收购站的陈某甲 。 被告人陈某甲将收购的井盖以每斤0.8元的价格卖给中山市某废旧物资回收公司的陈某乙 。 2013年12月 , 顾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 陈某甲、陈某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 缓刑一年 , 罚金八千元 。
案件警示:窨井盖是重要的公共基础设施 , 在居民日常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 因井盖缺失 , 造成人员伤亡的事件时有发生 。 行为人明知可能会发生人员伤亡的危害后果 , 而盗窃人流密集往来的公共场所的窨井盖 , 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 , 其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 应按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定罪处罚 。 窨井盖系特殊物品 , 对这类物品的回收有特别规定 , 本案两名被告人明知所回收物品为盗窃所得而予以收购、销售 , 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 , 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稿源:(经济日报)
【】网址:/a/2020/0425/gxnews159421.html
标题:「被告人」可判故意杀人罪!,今后干这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