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关键词阅读:
为避免出现不同的地方法院对情节和事实基本相同的案件作出“类案不同判”的情况 , 已有相关规定对“转载者”责任承担的问题予以明确 , 需要根据转载主体的性质、影响范围来判断其“注意义务” 。
“注意义务”越大 , 过错的程度就越大 。 作为粉丝数量众多的主体应当知道发布、转载的信息会影响多数群体 , 在法律上就会拥有更高的注意义务 , 对其过错的认定会更加严格 。
06
除了微博 , 朋友圈转发类似信息也会侵权吗?
虽然朋友圈的受众群体远远小于微博等公开社交平台 , 但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系“1、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 , 并为第三人知悉 。 2、行为人主观具有过错 。 3、被侵害对象应当系特定的人 。 4、行为人对被侵害对象非主观 , 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后果 , 使被侵害对象感觉到一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或心理负担 。 ” 所以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与发布的载体无关 , 而是在于是否满足侵犯他人名誉权的构成要件 。 只要转载者在主观意识上可以判断信息是谣言或虚假信息 , 即使在朋友圈中转发 , 受众群体较小 , 亦可能会构成侵犯名誉权 。
07
对名誉权的界定
和对公众人物的批评权之间有无冲突?
由于公众人物具有特殊身份 , 其名誉权亦具有特殊性 。 公众人物较于普通公众更加具有优越的社会地位 , 其在人格利益在法律保护上应当予以克减 , 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公众人物的容忍义务” 。
所以 , 公众人物应当接受对其行为的正当、合理的建议以及基于公共利益或公众兴趣发表的质疑、批评 。
但应采取的是“就事论事”原则 , 不应当直接侮辱人格或对其人格利益造成严重伤害 , 公众知情权与舆论监督权不能豁免人身攻击的侵权责任 , 一旦超出界限 , 仍然构成侵权 。
文章图片
△李晨
所以 , 本案告诉自媒体、媒体以及网络用户 , 在发布、转载信息时 , 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客观性进行审核 , 在有能力核实而未核实的情况下 , 造成损害后果 , 应当认定主观存在一定过错 。 不管是发布或转载 , 均应该谨言慎行 , 加大审核力度 , 防止有意或无意加入跟风炒作的行列 , 也会避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
本文转自新京报Fun娱乐 作者:庞理鹏
本文编辑:秦婷婷
稿源:(新京报传媒研究)
【】网址:/a/2020/0421/gxnews158483.html
标题:反转@李晨名誉侵权案会反转?普通人在网上如何发言才不会侵权?,( 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