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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此次李季委转载文案中的表述是“文章的真假不做评论 , ”一审法院认为李季委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 考虑的可能是转发语没有进行判断和引导 。 但基于原文具有人格贬损性质 , 李季委的微博账号有上百万粉丝 , 属于大V范畴 , 影响力更大 , 所以他的注意义务应该更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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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侵权故意 , 该怎么判定?
国家对这类案子的判罚有很多标准 , 也有很多先例 。首先 , 对于内容发布者 , 你要对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转发者也要对这个内容有一定的审慎义务 。 第二 , 如果这个事情是真实的 , 你有可能侵犯别人的隐私权;如果是不真实的 , 则可能侵犯名誉权 。
对于谣言生产者 , 可能会面临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罚款或拘留的行政责任以及在构成犯罪的情况下 , 被追究刑事责任 。
谣言传播者在某种程度上需要和谣言生产者承担相同的法律责任 , 甚至特殊情况下 , 承担的责任要大于生产者 。
作为理性的传播者在面对网络信息时 , 尤其系影响范围较广的传播者 , 应当对网络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 对明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言论仍然予以传播 , 使相关谣言进一步扩散 , 加重损害后果 , 传递错误导向 , 应当认定谣言传播者具有严重主观过错 , 需要对其传播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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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名缩写的文章如何认定侵权?
实践中经常发生这种情况 , 比如L男性、Y女星 。 这里面会有一定的影射性 。 在司法判例中也有很多 , 这里的衡量标准就是能不能通过普通人的基本判断 , 与相关的实际人员产生足够的联想 。虽然没说是他 , 但所讲的几个特点让大家知道是他 , 能够达到这个程度 , 肯定也需要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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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告粉丝很少 , 会影响判决吗?
粉丝数量一定程度上可以直接决定所发布的言论影响范围的大小 , 粉丝数量多的主体在发布、转载相关言论时理应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 , 以避免相关言论对多数人产生误导 。 如果在明知传播相关言论会使被侵害对象再次陷入舆论非议中 , 我们就可以初步认定 , 传播相关言论的主体具有主观故意 。
法院在审理名誉权案件的过程中 , 涉案言论的影响范围会作为衡量侵权程度的重要因素 , 尤其对于转载者 , 转载者的过错和侵权程度与影响范围息息相关 。 但影响范围的大小不必然决定涉案言论是否构成侵权 , 可能会对判赔金额有所影响 。
若首次发布谣言的主体系小号 , 粉丝数量极少 , 但被粉丝数量众多的主体转载 , 即使没有另行发布其它评论 , 也会造成谣言损害后果的加剧扩散 , 给被侵害对象造成更大范围的伤害 。 那么 , 原发者以及转载者均可以作为被告 , 承担侵权责任 。
稿源:(新京报传媒研究)
【】网址:/a/2020/0421/gxnews158483.html
标题:反转@李晨名誉侵权案会反转?普通人在网上如何发言才不会侵权?,( 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