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毛立新:简评余金平二审加刑案


_本文原题:毛立新:简评余金平二审加刑案
【『二审』毛立新:简评余金平二审加刑案】
『二审』毛立新:简评余金平二审加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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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立新 |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
这份二审判决的背后 , 透露出法院的一种整体性情绪 , 就是对检察院在认罪认罚从宽中搞精准量刑建议 , 刑诉法201条又规定法院对检察量刑建议“一般应当采纳” , 有一股气 。
法院一直反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精准化 , 认为这是分割、侵犯了法院的裁判权 , 同时也冷嘲热讽地认为量刑很复杂 , 检察院不太懂、也搞不好 。 这是大的背景 。 因此 , 余金平案二审改判加重 , 有法院意气用事的成分 , 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行过程中检、法权力角力的一个结果 。
其实 , 一审法院即使不接受控辩双方达成一致的量刑建议 , 现行法是给予一定空间的 , 刑诉法201条允许法院在认为“量刑明显不当”时 , 不采纳检察量刑建议、依法作出判决 。 因此 , 一审法院改判缓刑为实刑 , 于法有据 。 至于是否属于“量刑明显不当” , 这涉及实体性评价 , 难免见仁见智 , 但必须承认法院有这个裁量权 。
接下来 , 在一审改判实刑后 , 检察院是否有必要提起抗诉?确实值得商榷 。 以前有过类似的抗诉 , 检察院针对的是被告人认罪认罚后提起上诉的情形 , 反映出检察院压制被告人“违约”“反悔”的一种情绪 , 这种抗诉也有不合法、非理性的成分 。 借余金平案之机 , 在批评法院的同时 , 检察院也应该自我检讨一下滥用抗诉的问题 。
最后 , 也是最大的问题 , 二审法院确实太猛了 , 直接回到纠问式 , 在控辩双方均未提出“加刑”主张的情况下 , 自己充当控方 。 因此 , 即使二审判决说理很充分、很正确 , 但明显违反了“上诉不加刑”(“禁止不利变更”)原则 , 是个违法的判决 。 对于为了被告人利益提起的抗诉 , 也应受到“上诉不加刑”的约束 。
这在诉讼法原理上很容易说清楚 , 也是各国立法通例 , 我国台湾、澳门地区刑诉法也有明确规定 。 对这个问题 , 无论法院、法官如何展开法律解释 , 如何强调我国立法的特殊性 , 都无法自圆其说 , 其对“上诉不加刑”的理解都是片面的、不及格的 , 达不到一个在校研究生的水平(可以参见西政在校研究生杜玉琪的文章《一审抗诉量刑过重 , 二审法院不》 , https://mp.weixin.qq.com/s/qGGMVp4sEI1H6jvVD5IpnA) 。
也就是说 , 即使二审判决说理很充分 , 法官对量刑情节的实体分析全是对的 , 也要接受程序上的约束 , 对于为了被告人利益而提起的抗诉 , 不允许改判加重 。 如果置“上诉不加刑”(“禁止不利变更”)的原则、法理于不顾 , 肆意践踏控审分离、不告不理等现代刑事诉讼原则 , 那只能用武断、专横甚至疯狂来形容了 。
试想 , 如果哪一天实体上你不对了 , 也可以这么干 , 那还得了?!可见 , 这个二审加重改判 , 看起来说理充分、貌似“伟大” , 其实是贻害无穷 , 必须严厉加以批判 。
因此 , 我支持检察机关继续提起再审抗诉(当然 , 如果检察院认为自己之前的量刑建议、二审抗诉有明显不当 , 也就算了) , 官司接着打下去 , 那就成历史性案件了 。 可以一并解决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量刑建议、二审抗诉、二审不加刑等诸多刑诉法痛点问题 。
也期待最高法院能够提审此案 , 撤销原审裁判 , 并对作为“上诉不加刑”例外的“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作必要的限缩解释 , 限定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对被告人不利的抗诉” 。
同时明确 , 对于检察院为被告人利益提起的抗诉 , 同样要受“上诉不加刑”约束 , 二审不能加刑 。 如能因此诞生这么一个指导性案例 , 那才是当之无悔的伟大判决 。分页标题
电子数据 , 人工智能 , 信息化 , 大数据 , 区块链 , 技术侦查 , 网络安全 , 个人信息权利;法医、物证、生化、DNA等鉴定科学;心理学、经济学、管理学、统计学、侦查学等对刑事程序的分析;公检法内部管理;证据法、程序法新进展;复杂经济案件、新型案件、宪法案件;偶尔涉及其他 。
编辑:南开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李家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