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毓明:评价鲍毓明案必须明白这5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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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毓明:评价鲍毓明案必须明白这5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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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毓明"强奸""养女"案沸沸扬扬 , 引发公众讨论 , 我也看了很多 , 有些非常气愤 , 缺乏基本的逻辑 , 说下我的看法 。
评价鲍毓明强奸养女案必须明白这5点 , 不明白或者在这5点上胡搅蛮缠的都是混蛋或者坏蛋:

  1. 一个14岁的辍学女孩无论在智力、财力、能力、阅历、体力……都不可能战胜一个大他20多岁200多斤的国际知名大律师 。 认定女孩下套鲍毓明的都是对大律师的侮辱也是混蛋 。
  2. 女孩多年后表现的反复和异常是当年遭性侵造成的伤害 , 而不是怀疑她说谎的理由 , 认不清这点都缺乏对伤害的认知 。
  3. 一个成年人无论如何应该知道不能和未成年女生发生关系 , 不管对方同不同意 。 更何况还是律师——研究过未成年女性性侵漏洞的律师 。 就像一个朋友说的 , 如果一个未成年女性拿着酒杯找你 , 你要做的是让她走开 , 而不是给她的酒杯里倒满酒 。 因为我们是成年人 , 成年和自愿是性的基本前提 , 绝不应该将成年人犯错的责任推到受到了未成年人的诱惑身上 。
  4. 女孩母亲可能在案件中存在的错或罪与鲍毓明强奸是两个问题 , 不能因为前者减弱后者 , 更不能因为前者抵消后者 。 作为检视全案可以讨论母亲在案件和家庭中的问题 , 但这一个案件中的两个案件 , 必须明确这点 , 不应混淆 。
  5. 所谓恋爱日久生情根本不是重点 , 就算真的存在 , 也不应该因此来否认当年的事 。 因为不能用现在的情况为几年前的行为辩解 , 鲍毓明用现在的情况为前面的行为辩解是打了一个时间差来迷惑大众 。 最主要的是对第一次和前几次有没有强迫 , 而不是后来的的情况 。因为不能用未来的奇妙变化为过去的错误行为辩解 , 可能女孩在受到伤害之后发现没有出路 , 对鲍毓明的某种依恋或者说斯德哥尔摩综合症 , 后来长大之后明白告鲍毓明 , 这都不能用来否认当时的情况 。 最主要的是对第一次和前几次有没有强迫 , 而不是后来有没有依恋 。何况所谓恋爱是鲍毓明的说辞 , 女孩是否认的 。
追究鲍毓明强奸罪的两种思路
如果现在要考虑对鲍毓明强奸罪寻找证据可能只有两种思路:
  1. 第一次有没有强迫 , 注意 , 不是后来他们有没有恋爱 , 而是第一次有没有强迫 , 只要第一次是强迫 , 就算后面如鲍毓明所说(或者说包装)的恋爱或者自愿也没有影响 , 因为不能用几年后的关系来证明当时的关系 。 所以2015年12月31日那次以及后来几次非常重要 。
  2. 会不会认定为事实认养 , 虽然没有办理领养手续 , 不符合法律条件 , 但实际达成领养事实 , 这样会对非养女关系做一个否定 。
很难 , 要看调查取证的深入和证据的呈现 。
最后我想说两点:
  1. 任何时候不能也不可忽视公众的感性表达 。 法律人表达自己“理性”的思想 , 不能否认公众表达自己“感性”的看法 。 公众感性情绪的表达是对这件事情有极大的监督作用 , 实际上正是因为公众情绪的表达 , 才让这件事情保持持续的热度和关注 , 才让最高检介入 。 否则这些事情可能很快就会不了了之 。 再者情绪只是一种表达的方式 , 在这些情绪呼声中依然不乏理性内容 。
  2. 提高性同意年龄保护未成年少女和青少年犯罪日益低龄化也是两个事 , 一个是保护被害者 , 一个是打击施害者 , 对被伤害提高年龄保护 , 对实施伤害降低年龄打击 , 这两个也不冲突 。 保护被害者、打击犯罪者本来就是法律要做的事情 , 在这点上两者之间没有冲突 , 跟年龄也不冲突 。
很多事情不是不能讨论 , 而是不能混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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