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支付】《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精髓要点 重点导读

【大兴安岭广播电视台】
《条例》保障对象是什么?
《条例》所称农民工 , 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
《条例》所称工资 , 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
农民工工资支付形式与周期
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 , 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 , 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 , 并至少保存3年 。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 , 支付周期 , 支付日期 , 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 工作时间 , 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 , 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 , 实发工资数额 , 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等内容 。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 , 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
《条例》明确实名制管理与监管责任
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 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 应当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 , 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 , 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
《条例》特别规定五方面内容 , 工资支付环节
制定了分帐管理、工资专户、总包代发、农民工实名制、维权告示五方面特别规定 。明确了保障工资来源、确保工资安全、明确发放主体、保障发放到人、加强监督五个制度 。设计了农民工工资支付从哪来、放在哪、谁来发、发给谁、谁监督五个环节 。
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清偿情形
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 应当依法予以清偿 。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工 , 农民工已经付出劳动而未获得工资的 ,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 , 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 由用工单位清偿 , 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
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 , 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 ,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 , 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 , 由用人单位清偿 , 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 应当依法予以清偿;不清偿的 , 由出资人依法清偿 。
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时 , 应当在实施合并或者分立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经与农民工书面协商一致的 , 可以由合并或者分立后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清偿 。
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者依法解散的 , 应当在申请注销登记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
未依据前款规定清偿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主要出资人 , 应当在注册新用人单位前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
《条例》加大了处罚力度 , 提高违法成本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项目停工 , 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 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
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资金不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责令限期足额拨付所拖欠的资金;逾期不拨付的 , 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约谈直接责任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负责人 , 必要时进行通报 , 约谈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 。情节严重的 , 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分页标题
农民工主要有哪些维权途径
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投诉 , 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 。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 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
特别提醒:
在碰到拖欠工资等权益受到侵害时 , 千万不能采取爬楼、堵路等过激行为和暴力手段 , 一定要依靠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 , 否则 , 一时冲动不但于事无补 , 还有可能因触犯刑法被追究责任 。
(大兴安岭地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工资支付】《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精髓要点 重点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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