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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贷失信学生可“豁免”?最高法:“一般不采取”≠绝不采取或不再执行(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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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说明的是 , 纳入失信名单和限制消费是两项不同的制度 , 纳入失信名单是比限制消费更为严厉的惩戒措施 , 因为纳入失信之后 , 不仅要限制消费 , 还包括在征信系统记录、在担任特定职务以及在政府采购、招投标项、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予以限制等多种惩戒措施 , 因此 , 在适用该两项制度时有要把握轻重层次 。

对于校园贷执行案件的在校学生 , 首先是一般不将其纳入失信名单 , 但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而对于确实没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行为的 , 依照关于限制消费司法解释的规定 , 也可以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 特别要指出的是 , “一般不采取”并不意味着绝对不采取 , 对于利用校园贷恶意套取贷款不予偿还 , 或有其他严重违约失信情形、显然超出一般在校生正常校园贷范畴的被执行人 , 依法坚决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 。 比如 , 若有证据证明在校生不能偿还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而有高消费行为的 , 应当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 。 同时 , 不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 , 也绝不等同于案件不再执行 。 纳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仅是人民法院执行措施中的一类惩戒措施 , 除此之外 , 依照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 人民法院还可以采取责令报告财产、搜查、查封、扣押、变卖财产等多种执行措施 。 因此 , 对于依法应当执行的案件 , 人民法院绝不会停下脚步 , 而会继续依法用足用好各种强制措施 , 推进执行 。  

【编辑:张靖】


稿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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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校园贷失信学生可“豁免”?最高法:“一般不采取”≠绝不采取或不再执行(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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