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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救援通道如何才能畅行无阻?刑法应当有所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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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看点网 提示您本文原始标题:保障生命通道畅通 刑法应有所作为

生命救援通道如何才能畅行无阻

导读:近日 , 沈阳一高层住宅突发大火 , 由于距离最近的消防通道被车辆堵塞 , 致使火灾损失扩大 。 综观媒体报道 , 近年来 , 因消防通道被阻 , 致使火灾无法及时扑救的现象不时发生 。 本应畅通无阻的生命救援通道 , 缘何频频沦为“停车场”?对于这一违法行为 , 应该如何有效治理?本期“声音版”编发一组专家和读者观点 , 敬请关注 。

罗翔

近年来因消防通道被占用、堵塞导致火灾不能及时扑救的事件屡屡发生 。 据媒体报道 , 全国各地重大人员伤亡的火灾事故中 , 80%以上是由于消防通道堵塞 。 人们不禁反思:对于堵塞消防通道的行为 , 现有法律法规能否给予严厉的惩处 , 从而保障生命通道畅行无阻?

其实 , 我国消防法明确规定 , 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 同时 , 消防法还规定了罚则:单位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 ,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不过 , 这样的惩罚在不少人看来 , 违法成本过低 , 建议运用刑法进行规制 , 那么堵塞消防通道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现实生活中 , 堵塞消防通道的行为主要是普通民众所为 , 由于堵塞消防通道与火灾之间并无直接因果关系 , 火灾并非堵塞者所为 , 所以很难将此行为评价为刑法上的失火罪 。 需要认定对待的就是这种行为是否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这可以从客观和主观两个角度来进行分析 。 首先 , 在客观上 , 要看堵塞消防通道的行为是否属于法律中的“其他危险方法” 。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种兜底罪名 , 它是过失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 此处的“其他危险方法”必须进行同类解释 , 必须具有和失火、过失决水、过失爆炸、过失投放危险物质这些过失行为同等的危险性 。


稿源:(法制日报")

【】网址:http://www.shadafang.com/c/ttkd8023.html

标题:生命救援通道如何才能畅行无阻?刑法应当有所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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