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环境违法 既处罚又要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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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马冬胜)昨日,河北省环保厅召开《河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新闻发布会。今后,重点排污单位如果有环境违法行为,不仅将面临处罚,还要被记分,一年内累计记分12分以上将被列入河北省环境违法“黑名单”。





该办法将先行在重点排污单位推行,重点排污单位是指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监控企业,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排放的企业,发生过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件的企业以及被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挂牌督办的企业。





企业环境信用等级分为四级。评价年度内无记分记录的,为环境信用绿标企业,以绿牌标识;有记分记录、累计记分6分以下(含6分)的,为环境信用黄标企业,以黄牌标识;累计记分6分以上、11分以下(含11分)的,为环境信用红标企业,以红牌标识;累计记分12分以上的,为环境信用黑标企业,以黑牌标识。黑标企业即为河北省环境违法“黑名单”企业。





办法要求,环保部门应当在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整改要求与期限等信息录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按照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作出相应的记分,并及时将评价记分等情况书面告知企业。





企业对环境信用评价记分等情况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环保部门书面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做出记分的环保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环保部门应当在收到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书面复核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评价记分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告知企业。





对环境信用绿标企业,环保部门依照规定可以采取以下鼓励性措施:优先办理环保行政许可;新建项目需要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时,优先调剂使用储备的排污总量指标等;对符合相关环保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申报项目优先安排资金支持等。





对环境信用黄标企业,环保部门应当督促其完善内部环境管理机制,改进环境行为。对环境信用红标企业,环保部门应当适当增加现场检查频次,限制参加环保评先评优活动。对环境信用黑标企业,环保部门应当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对适用于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依法责令其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对适用于停业、关闭的,依法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其停业、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