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固定资产贷款项目之------行政许可八个条件审查要点!

浅谈固定资产贷款项目之------行政许可八个条件审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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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回顾

固定资产贷款,是指银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

其中的“固定资产投资”沿用了国家统计部门的口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投资、房地产开发投资以及其他固定资产投资四大类。

二、合规性审查要点

01

行政许可审查总览

对固定资产贷款合规性审查的首要要求是:严格审核是否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规定的新开工项目的“八项条件”。对不符合“八项条件”的新开工项目不得提供授信支持。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三十六条规定:客户未按国家规定取得以下有效批准文件之一的,或虽然取得,但属于化整为零、越权或变相越权和超授权批准的,商业银行不得提供授信:项目批准文件;环保批准文件;土地批准文件;④其他按国家规定需具备的批准文件。

02

项目开工八项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

2、已经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3、依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4、需要申请使用土地的项目必须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手续,并已经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5、已经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规定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6、已经按照规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7、建设单位依照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并采取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

8、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要求。

03

八项条件具体释义

1产业政策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  

国家产业政策:对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 决定》(第21号令)中的限制和淘汰类的新建项目,不得提供授信支持;对属于限制类的现有生产能力,且国家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采取措施升级的,可在充分缓释风险的基础上,审慎给予授信支持;对于淘汰类项目,原则上应停止各类形式的新增授信,并采取措施收回已发放的授信。 外商投资企业符合(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指导目录 (2017 年修订)(商务部令第4号)

发展建设规划:从国家、省、地市、行业等维度查找项目是否符合相关的发展建设规划,如在浙江省建设风力发电项目,则项目的建设必须符合《浙江省风力发电发展规划》。

土地供应政策:主要查阅《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 (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下发),审查项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市场准入标准:主要从行业维度查找项目是否符合相关行业的市场准入标准,主要由工信部发布。

2审批立项

已经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已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需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项目已经批准初步设计及概算;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完成备案手续。

审批制: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采用审批制,原则上按照资金来源进行管理,即财权与事权对应。但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例外,地方政府投资核准目录内的项目需报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批或核报国务院审批。

核准制: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 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 案管理,具体项目和核准权限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备案制:除上述采用审批制和核准制之外的项目均采用备案制,按照属地确定权限(对于备案制的项目,一般需要查阅项目所在地政府制定的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等文件,以确定项目的合规性)。

3城乡规划

规划区内的项目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并依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具体规定要求可查看《城乡规划法》。

4土地审批

需要申请使用土地的项目必须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手续,并已经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其中,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投资项目,应当依法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具体规定可查看《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等,重点关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用地预审问题、是否存在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问题、是否存在越权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问题、是否存在“以租代征”等其他问题。

【特别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5环境评价

 已经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规定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具体规定可查看《环境影响评价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 (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

重点关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否存在未按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要求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等。

6节能评估

已经按照规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具体规定可查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第44号令) (2016年11月27日)。

7施工许可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建设单位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一律不得开工。具体规定可参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4]第18号。注意: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批准施工报告的不再领取。

8其他要求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要求。如:政府购买项目是否符合财预(2017)87号文件。涉及用海的项目,须符合《海域使用管理法》等。垃圾焚烧项目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意见(建城[2016]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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