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获好处费帮诈骗分子领取赃款 获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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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新闻网贵港12月22日讯(通讯员 黄丽丽 廖冬瑜)为获取好处费,男子赵某不仅为诈骗分子提供银行卡,还帮助他们领取诈骗所得的赃款,最终落入法网。日前,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下旬,赵某与苏某某(另案处理)密谋后,提供其购买的银行卡给苏某某等人用于诈骗,待诈骗得手后由赵某负责领取赃款,苏某某分给赵某人民币1000元的用卡费,并按领得赃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十五分赃给赵某。2017年4月28日,苏某某伙同“罗卜”、“四眼”(后二人另案处理)等人密谋后,先冒充是玉林某单位的“李队长”打电话给在玉林市经营副食品批发生意的陶某说要购买武汉某食品公司生产的罐头,陶某告知没有该罐头卖后,苏某某等人又将虚构的武汉某食品公司“郭总”的电话号码发给陶某,让陶某与“郭总”商谈进货事宜。在骗得陶某的信任后,让陶某向赵某提供的用于诈骗的银行账户汇入货款。同日,陶某让其弟在贵港城区先后两次将人民币97500元、20000元汇到上述账户。同日14时许,赵某在广东省一家银行ATM机分七次领取了上述账户中的赃款人民币20000元并交给苏某某,其分得赃款人民币8000元。
另查明,公安干警于2017年6月8日冻结了用于诈骗的银行卡内存款97379.29元。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赵某的家属自愿代其赔偿陶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并取得陶某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人民币1175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赵某在诈骗的共同犯罪中,与同伙分工合作,互相配合,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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