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产的行为是否有效?

小编用尽了洪荒之力,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产的行为是否有效? 的全部内容都在这里了,拿走不谢!

正文开始:



      我们知道,对于夫妻共有的财产,双方都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任何一方都有权决定。但是也有例外,那就是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置共同财产的需要夫妻双方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例如买卖房产。那么,如果夫妻一方瞒着另外一方将房屋卖了,这个行为是否有效呢?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产的行为是否有效?

案情简介

2007年11月22日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在兰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共同购买位于兰州市城关区“某花园”西区4号楼1705号的房屋一套,该房屋尚未建成交付。2015年11月,被告张某将原告诉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解除婚姻关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得知被告张某与被告金某于2012年5月18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夫妻共同购买的房屋转让给被告金某。原告认为被告张某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与被告金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将夫妻共有房产转让,属于恶意串通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买卖行为应属无效。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产的行为是否有效?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产的行为是否有效?

蔡绍辉律师评析

在这个案件中,法院对于涉案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首先做出了认定:由于房产购于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房产权利人登记为被告,该房产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房产时应取得夫妻双方的一致同意。但是,能否因为张某出卖房屋没有征得原告同意就判定张某与金某之间的合同无效呢?答案是否定的。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产的行为是否有效?


首先,张某与金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其次,相关原始材料均可显示房屋权利人为张某,金某作为买受方有理由相信被告张某有权对诉争房屋做出处分,不具备恶意损害原告利益的主观故意;最后,张某出售房屋的价格并非不合理的低价,不构成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产的行为是否有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的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从保护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角度出发,不应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当然,上述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从而给予另外一方救济的途径,因此,此案原告不应起诉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而应在离婚诉讼中要求对方赔偿自己受到的损失。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产的行为是否有效?

好了,今天就分享到这里,谢谢大家!




往期经典回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