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权力不能任性,竟把法院查封房产变更他人司法协助行为

《典型案例权力不能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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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权力不能任性,竟把法院查封房产变更他人司法协助行为导语


房产住宅局收到了法院查封房产材料,未通知法院就变更查封房产的所有权登记。这种变更登记的行政行为,法院又如何处理?


受法院委托为宅基地作出测量情况说明,国土资源局成为一起行政案件被告。司法协助行为能否被诉?


今日,小编又给您带来两起黑龙江法院2017年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一起来看看吧!


典型案例权力不能任性,竟把法院查封房产变更他人司法协助行为



典型案例权力不能任性,竟把法院查封房产变更他人司法协助行为


张某某诉哈尔滨市双城区房产住宅局

 房屋行政登记及行政赔偿案


典型案例权力不能任性,竟把法院查封房产变更他人司法协助行为


基本案情


张某某与苏某存在民间借贷纠纷,经张某某申请,2013年4月22日,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苏某名下的涉案房产,双城区房产住宅局当日签收法院送达的查封法律文书,未向法院提出异议。


2013年6月6日,双城区房产住宅局将查封的涉案房屋变更产权登记至乔某某(案外人)名下,致使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案件无法执行。张某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城区房产住宅局的变更登记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城区房产住宅局已于2013年4月22日签收法院送达的查封法律文书,查封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后,双城区房产住宅局未经法院允许擅自将查封房产变更产权登记,致使张某某案件无法执行,给张某某造成经济损失。判决确认双城区房产住宅局的变更登记行为违法,并赔偿张某某经济损失。


双城区房产住宅局不服,提出上诉,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双城区房产住宅局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其再审申请。


典型意义


本案是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违法变更登记承担赔偿责任的典型案例。房屋登记是房产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涉及当事人的重大利益,因此,房屋登记机构在办理登记过程中应尽到审慎、合理的注意义务。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为保护查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间,房产管理部门对被查封房屋不应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按照侵权责任的一般原理,当登记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达到相当因果关系程度之时,登记机构应当对该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双城区房产住宅局在收到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未向法院提出异议,又将该已被查封房屋进行权属变更,该行为致使张某某民事案件无法执行,给张某某造成经济损失,该损害后果与房产管理部门违法变更登记具有因果关系,因此,房产管理部门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法院的裁判对于规范房产管理部门履行司法协助义务、依法正当行使职权具有积极意义。



典型案例权力不能任性,竟把法院查封房产变更他人司法协助行为


于某某诉牡丹江市国土资源局

出具测绘报告案


典型案例权力不能任性,竟把法院查封房产变更他人司法协助行为基本案情


在穆棱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民事案件中,穆棱市人民法院委托穆棱市国土资源局进行相关测绘工作,穆棱市国土资源局遂委托牡丹江某测绘有限公司对于某某与于某乙之间的宅基地进行测绘。


牡丹江某测绘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3日、12月29日分别出具了《关于磨刀石镇清平村村民于某某与于某乙宅基地测量情况说明》及《关于磨刀石镇清平村村民于某某与于某乙宅基地测量情况的补充说明》。穆棱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4日作出的(2012)穆民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中将以上两份测量情况说明作为证据使用。于某某认为牡丹江某测绘有限公司出具的两份测量情况说明侵害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上述两份测量情况说明。


裁判结果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牡丹江某测绘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磨刀石镇清平村村民于某某与于某乙宅基地测量情况说明》、《关于磨刀石镇清平村村民于某某与于某乙宅基地测量情况的补充说明》两份说明是穆棱市国土资源局受穆棱市人民法院委托,对争议的宅基地进行测绘。


穆棱市国土资源局委托牡丹江某测绘有限公司履行的是司法协助行为,不是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履行行政职责所作的行政行为,测绘情况说明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裁定驳回于某某的起诉。于某某不服,提出上诉。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典型意义


本案是涉及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典型案例。2015年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和立案登记制改革以来,我省各级法院对于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坚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当事人诉权得到充分保障。


但在新法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个别当事人曲解立案登记制的立法含义,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为,坚持提起行政诉讼,这在一定程度上浪费了司法资源和行政成本。


本案中,穆棱市国土资源局接受法院委托,委托牡丹江某测绘有限公司对于某某与于某乙之间的宅基地进行测绘的行为,不是其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履行行政职责所作的行政行为,且测绘结果仅仅作为民事证据使用,因此该测绘行为明显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法院的裁判明确了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委托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对于规范当事人诉权行使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