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多给1600元欲索回 储户:不是离柜概不负责吗?
在银行柜台办理手续时,时常可见“钱款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之类的提示语。近日,浙江秦女士在某银行取款22400元,银行却给了秦女士24000元。事后,银行向秦女士讨要额外的1600元,遭到秦女士拒绝。秦女士称,银行规定储户取钱“离柜概不负责”,她也“离柜概不负责”。出了类似差错,双方真的都可以不用负责吗?
钱款离柜概不负责
银行规定对人不对己
网友们也为此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有人认为,为什么钱少了银行不负责,钱多了客户要负责?也有人表示,钱还是要退的,只是这“离柜概不负责”的条款着实让人不舒服;当然还有一些人认为,秦女士和银行双方都应按照柜台提示,当面点清,双方都存在一定的疏漏。大家都关心这1600元是否该退回?
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那就是说,这1600元应该退回给银行,如果拒绝返还银行钱款就违法了。
看来,依据银行单方面提出的离柜概不负责而拒绝还钱,肯定是行不通了。那么,银行有权声明“离柜概不负责”吗?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所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而“离柜概不负责”的规定,属于银行单方制定的格式条款,因为它并没有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只保护了自身利益而规避了自身服务风险。因此,有律师表示,“概不负责”这种“简单粗暴”的声明并不符合这一规定。
其实,我们会遇到很多与‘离柜概不负责’类似的声明,比如,商家会用“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来逃避相应责任,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商家的“最终解释权”条款并不能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因为它和“离柜概不负责”一样都属于不当条款。秦女士的这件事,给商家提了一个醒,制定服务条款不能太任性,因为服务的公平性是维系商家和顾客之间的桥梁,有句话不是说“顾客就是上帝”吗?只有在服务方面更加人性化、温馨化,上帝才会愿意选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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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事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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