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长云||诸子研究须先理清诸子所处社会的政治经济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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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思想史研究是门外汉,只是对与思想史有关的社会史有些兴趣。承蒙邀请参加这次先秦诸子思想的研讨会,只好从诸子所处社会的政治经济结构的特征来谈谈与诸子有关的一些问题,希望能有助于诸子思想的探讨。
诸子研究须以对战国社会经济制度的研究为基础
我想首先强调的一点是,思想史研究应当以社会史研究,特别是以对社会的政治经济结构研究作为自己的基础,诸子思想研究当然就更应该理清诸子所处战国时期特殊的政治经济结构背景。
诸子思想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社会意识的产生离不开其所以生成的社会土壤,这是每一位研究者都明白的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事实上,我们过去许多研究中国思想史,包括研究诸子思想的大家们,无不把研究中国思想文化置于研究中国社会政治经济结构的基础之上,以中国古代社会政治经济结构及其发展变化作为中国古代思想文化发展的背景和培育条件。侯外庐先生主编的我国最早且最具规模的一部思想通史,其首章题为“中国古代社会和古代思想”,便体现了这样一种以社会史研究来引导思想史研究的思路。这部思想通史在首先讨论了中国古代社会的亚细亚生产方式以后,接着便以亚细亚社会的各项特征为引导,展开对殷代的宗教思想、西周城市国家的意识形态,直至对孔墨显学和战国诸子百家思想的探讨。他认为,中国古代社会所经历的“维新”路径,也就是保留氏族制度而较早进入文明的历史特征,不仅直接影响到孔墨,更通过孔墨而影响到古代诸子。
比侯外庐更早,郭沫若的诸子研究也是采取的这个原则。20世纪40年代郭老所作《十批判书》即是适例。该书主要目的是要展开对于诸子的批判,亦即对诸子思想的清理,然而这部书的首篇却安排的是《古代研究的自我批判》(事实上这篇文章的写作也在其他诸篇章之前),表明他要首先对自己过去所作《中国古代社会研究》进行清理。何以要对自己这部书进行清理?因为感到自己对春秋战国之际的社会变革认识不足。他的《中国古代社会研究》发表在1930年,主要议题是强调两周之际的社会变革,论述我国古代社会由奴隶制向封建制的转折是在西周中后期到春秋这段时间之内。但是经过一段时间的思考,他觉得自己所下的这个结论“实在是太草率,太性急了”,中国古代社会发生的这个转折不是在两周之际,而是在春秋战国时期。尽管他的这篇“自我批判”对春秋战国时期社会变革的分析还过于笼统,但己经将春秋战国时期的社会变迁与周秦诸子在意识形态上的一些表现联系在一起了。他认为,无论是儒墨、早期法家,还是翟下的黄老先生,他们的立场主张都与战国时期出现的各种政治经济变革有着密切的联系。
新中国建立前后以研究先秦诸子思想著称的先生还有杜国痒和裕文甫二位,他们也都十分重视对春秋战国时期社会的研究,认为战国诸子的百家争鸣正反映了一个历史变革的时代,反映了社会现实生活的种种状态。裕文甫先生甚至在其诸子思想的著作之外,还专门作有《中国社会史》一书,可见其对社会史研究重视的程度。
作为对先秦诸子别开生而的研究者,刘泽华先生是从政治思想史的角度对诸子思想展开研究的。他的一个震聋发馈的结论是,战国诸子的百家争鸣促进了君主专制主义理论的发展与完备。众所周知,他的这个结论也是建立在他对中国古代社会特别是对战国社会研究的基础之上的。他称自战国以来的我国君主专制主义社会为“王权支配社会”。
以上学者尽管对战国社会的性质存在着不同认识,但都共同地把对战国社会政治经济的研究置于诸子思想研究之前,这是今天我们从事思想史研究的学者应当认真思考的。
战国社会制度的性质需要重新认识
那么,我们今天对于春秋战国时期的社会变革,包括对战国时期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的性质,是否还有重新研究或做进一步探讨的必要呢?
回答是肯定的。
首先,学者对春秋战国之际社会变革的性质,认识并不一致,连带对于战国时期社会性质的判断,亦显认识上的差距,这难免引起人们对战国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的某些误解。
上言侯外庐先生的《中国思想通史》强调了科学认识中国古代社会的必要性,他给中国古代社会的定性,是认为中国古代属于马克思所说的亚细亚生产方式社会。他的《中国思想通史》第一卷第一章第一节的标题即是“中国古代社会及其亚细亚的特点”。他认为这种社会最基本的特征,是“氏族遗制仍然保留在文明社会里”。具体说来,是这种社会有“两种氏族纽带约束着私有制的发展,不但土地是国有形态(公室贵族的国有以及世家贵族的“书社”所有),生产者也是国有形态”。
鉴于当时史学界受苏联学术思想的影响而推行所谓“五种社会形态”说,侯外庐不得不将其所列中国古代社会称作“奴隶制社会”,而将从秦汉到鸦片战争的中国中古时期称作“封建社会”。但明眼人一看就很清楚,他主张的“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同其他先生主张的“奴隶社会”“封建社会”是有很大差别的。前而己经谈到他对于中国上古社会的认识,至于他所说的中国封建社会,他强调的仍然是这个时期的土地国有制、生产者为国家所有(他称其为封建国家“占有”)、国家与政府的经济职能,以及社会上长期保存着的农村公社(即文献所称之“乡党”“里社”之类组织)等特征。这些特征与其中国古代社会的特征一脉相承,实在构不成“五种社会形态”中的任何一种,却与马克思、恩格斯描述的亚细亚社会形态十分类似。以此,侯外庐同以郭沫若为首的坚持中国与西方一样经历了“五种社会形态”的主流学者形成了尖锐对立。侯外庐主张中国古代走的是与西方不同的东方社会发展的路径,主流学者们却强调东西方文明发展的一致性和普遍性;侯外庐主张中国古代社会、封建社会都是实行的土地国有制(或国家对土地拥有最高所有权的制度),主流学者却反对说封建国家的国有土地制,而主张所谓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侯外庐主张氏族遗制长期保留在中国古代社会(包括以后的封建社会),主流学者却否认这种存在。郭沫若甚至批评说:“如果太强调了‘公社’,认为奴隶社会的生产者都是‘公社成员’,那中国就没有奴隶社会。”具体到对战国社会的认识,侯外庐因为强调秦始皇建立的皇权专制主义而将战国划归到中国古代社会范畴,郭沫若等多数学者则将战国置为中国封建社会开始的阶段,不过他们称这种封建社会为“地主制”封建社会。
今天,我们用当代史学研究的成果来衡量侯、郭两家的说法,应当说他们的主张都各有所长,也都有各自的缺陷。中国古代社会最根本的转折点出现在春秋战国之际,不是在战国秦汉之际,这点郭说是对的。昔日王夫之在他的《读通鉴论》中早就提出,战国时期是我国“古今一大变革之会”。20世纪五六十年代中国古史分期讨论的三大派别,即所谓战国封建说、西周封建说、魏晋封建说,尽管在对于所谓中国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的分界线应当划在什么时候的问题上有着不同的认识,但都承认春秋战国之际中国社会确实出现过重大变化,只有一小部分人主张中国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的分界线应当划在战国秦汉之际。这后一种主张的理由,大约主要是考虑到了“秦法”“秦制”在秦以后历代王朝的表率作用。殊不知这“秦法”“秦制”有许多其实早在战国时期,就陆续在各国施行了。对于这一点,过去顾炎武说得最为清楚,他的《日知录》曾言及春秋与战国社会的礼俗及有关制度的巨大差异,认为这种种变化都出在春秋战国之际百数十年间,从而发出“不待始皇之并天下而文武之道尽矣”的浩叹。如大家熟悉的郡县制、中央集权的官僚体制、按乡里什伍对居民实行的编户制等等,这些为秦以后遵行的政治制度,都出现在战国。至于战国经济领域出现的新的事物,就更不待言了,下而我们还会谈到这方而的内容。总之,战国时期确实称得上是一个新时代的开始,春秋战国之际应当是我国古代社会的一大转折。
那么,从战国开始的社会是一个什么性质的社会呢?春秋战国之际出现的变革又是什么性质的变革呢?以郭沫若为首的主流学者说战国是封建社会,春秋战国之际的社会变革就是由奴隶制社会向封建社会的转折。这个说法,我们认为是很难说通的。这个问题细讲起来,要做很大一篇文章,这里只能简单谈谈我们的基本思路。
本文作者沈长云
且不论战国以前的中国古代社会是否可以称得上是一个奴隶制社会,仅就战国社会而言,要把它说成是封建社会,看来也是十分困难的。就现在人们提到的战国时期的政治经济制度而言,有哪一样可以说得上是封建社会形态的体现呢?我们看马克思、恩格斯在他们的著作里,总是着力强调封建社会的两个最基本的特征,一是封建的土地等级所有制,一是封建农奴制。前者即是人们常说的封建领主的采邑制。恩格斯说,采邑关系,“即分封土地以取得一定的人身服役和贡赋”,乃是“整个封建经济的基本关系”。这种形态,拿中国先秦时期的政治经济制度与之相衡量,最多可以说西周时期的分封制与之有些表而上的相似,至于战国时期,列国都在那儿废封建,立郡县,连表而上的相似都不存在了,还谈得上是什么封建社会!至于后者,即封建农奴制度,更是封建主义条件下最本质的剥削关系的体现。当年马克思写作《科瓦列夫斯基<公社土地占有制,其解体的原因、进程和结果>一书摘要》,曾批评科瓦列夫斯基仅仅根据在印度看到所谓“采邑制度”“纳款授职”和庇荫制度,就认其为西欧意义下的封建主义,指出“科瓦列夫斯基忘记了印度没有农奴制,而农奴制是一个重要因素”。那么,战国社会是否有农奴制呢?那大量存在的自耕小农是否可以说是农奴呢?对此,我们可以肯定地说,我国古代从事个体劳动的小农,无论他们处于自耕农地位,还是无地的佃农,都不是什么农奴。所谓农奴是指封建社会对封建领主具有人身依附关系的农业劳动者,农奴制则是封建领主通过自己的领地对农奴实行的人身占有。上举恩格斯《论封建制度的瓦解和民族国家的产生》一文,就己明确谈到封建农奴与自耕农及佃农的区别。我国古代小农只具有对专制主义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与封建农奴对领主的人身依附关系完全不可同日而语。现在一些学者把中国中古时期通过土地兼并和土地买卖而产生的地主阶级说成是农奴主,把专制主义国家对自耕小农的人身占有说成是代表地主阶级对农民实行的超经济强制,这完全是一种主观主义的说辞。这种说辞,至少拿到战国时期就解释不通,因为战国时期根本没有一个通过土地兼并和土地买卖形成的地主阶级。战国的土地都掌握在国家手里,国家实行授田制,直接将土地分授给受其严格控制的编户小农,通过租赋合一的赋税征收直接对之进行超经济剥削。其时土地私有制尚未成型,土地买卖或土地兼并亦很少见。至于一些因受国君宠幸,或因立有军功、事功而获得赏田的官僚、贵族及其他社会人员,经考察,他们中除少数身份性贵族享有治土临民的特权(这种情形,只能归结为旧制度的残余)外,绝大多数都只是暂时享有部分国有土地上农户所交纳的税收而己,尚不好把他们说成是“地主”,或“军功地主”,并从而将它与封建制度联系起来。这些,在文献中,特别是近年出土的战国秦汉简犊资料中,都是看得很清楚的,要把这样的社会归结为封建社会,确实是很困难的。
战国及以后中国中古社会宜称作亚细亚生产方式社会
回头再来看看侯外庐对于中国上古、中古社会的认识。侯先生将整个中国上古、中古社会都归纳为亚细亚生产方式社会,应当说是很有见地的。他指出这两个时间段的中国社会都存有古代氏族组织的遗制,都实行土地国有制和国家对农业劳动者的人身占有,这些认识既实事求是,也与马克思恩格斯有关东方社会的描述大致吻合。中国是亚细亚生产方式的故乡,马克思恩格斯对此有明确的论述。中国没有经历过奴隶制社会,也没有经历过西欧那样的封建社会,这些,也都是越来越清楚的事实。现在许多不赞成把中国中古社会说成是封建社会的学者,正竞相考虑给这段时间的社会形态冠以新名。或称这段时间为“宗法地主专制社会”“王权支配社会”“皇权专制社会”“官僚社会”“选举社会”等等,不一而足。这些名称,想必都经过了学者的深思熟虑,并皆具有许多合理的成分,但是从更高更全而且立足更稳妥的理论角度看,我还是赞成把它归结为亚细亚生产方式社会。一则,亚细亚生产方式的概念出自马克思的相关论述,是马克思社会形态理论的组成部分,更是马克思亲自给出的古代东方包括古代中国社会形态的专门术语;再则,已经有侯外庐这样的思想史家及其他一些学者使用这个概念对中国古代社会性质进行总结;第三,它也能将上述学者给出的对中国中古社会称名的实际内涵包容进去;第四,也是最重要的,它符合中国古代社会的实际。如前举侯外庐参照亚细亚社会形态列出的中国古代社会的几项特征,哪一样不符合中国古代社会的实际?或者如过去吴大瑶、胡钟达、庞卓恒诸位先生结合中国古代社会列出的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几个基本内涵(几位先生的论文都发表在《中国史研究))1981年第3期上),又有哪一项不可以与中国社会实际挂上钩来?遗憾的是,长期以来,我们一些号称马克思主义捍卫者的先生们,对马克思的亚细亚生产方式理论却不那么买账。我看,这些先生仍是没有走出苏联20世纪30年代开展的那场对于亚细亚生产方式理论的批判运动的阴影,那场由中国社会问题讨论引起的批判运动后来传到了中国,对国内学术界的影响一直持续到80—90年代。有学者(姑隐其名)甚至到90年代中期还作文宣称,凡主张中国没有经历过奴隶社会,以及主张亚细亚生产方式不包含在“五种生产方式”序列之人,都是三十年代“大论战中各种沉渣的泛起”。如今,我们的改革开放和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都己经实行快四十年了,难道大家还要守着前苏联的教条一直走下去吗?
当然,我们也注意到了有关亚细亚生产方式与中国古代社会实际讨论所涉及的一些具体历史问题,如中国古代的土地所有制、中国古代村社制度、古代自耕农和佃农的身份等问题。这些问题,随着讨论的深入以及新的出土资料的不断发现,应当说是比过去更清楚了。例如战国时期各国实行的是国有土地性质的授田制,而非所谓封建地主的土地所有制,这一点依据大量出土的战国秦汉简犊资料,可以说是不用再怀疑的了。
20世纪70年代,山东临沂出土大批竹简,其中的《守法》《守令》等十三篇更提到了战国时期齐国实行的爱田制。联系过去文献有关记载,知这种对受田农民三年一次重新分配土地的制度是当时各国不少地区普遍实行的一种土地制度,是对国有土地制度的一种补充。持之与马克思恩格斯有关著作相比鉴,知这种把土地平均分配给个体家庭并定期重新分配的制度,仅仅是和农村公社的发展阶段相适应的。这些,都十分有助于厘清战国社会的性质。我曾据此写过一篇《亚细亚生产方式在中国的产生及相关历史问题》的论文,提出战国社会是十分典型的亚细亚生产方式社会(战国以前可称作前亚细亚生产方式社会,或“部民社会”)。我认为,抓住了战国社会的性质,就有助于说明整个中国中古时期的社会性质,因为战国是秦以后中国专制主义社会的开端,以后中国历朝历代实施的各项政治经济制度,都不过是战国社会各项制度的继承、发展和改进而己。
我想,如果按照上而描述的战国社会性质及其具体政治经济状况来分析战国诸子的各种政治经济主张,包括他们对战国社会及个人与社会关系的各种看法和主张,应当是比较有利的,至少比按照所谓地主制封建社会这种战国社会性质的说法来分析战国诸子的思想要有利得多。如孟子鼓吹的“井田制”,主张令民有“恒产”,取于民“有制”,反对“大架、小架”式的横征暴敛,也反对不顾国家利益的“大貉、小貉”式的税收,如此之类,拿到战国各国实行授田制和对编户小农实行租赋合一的剥削制度的背景下,便能得到很好的理解,而将这些主张与所谓“地主制封建”形态挂上钩来,恐怕就困难得多。
以上论述,均出于我个人的思考,不周之处必然很多,请学者不吝批评指正。
作者为河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
原文载《史学月刊》2017年第11期,注释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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