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项目财务造假,券商、律所、会所合计被没收、罚款400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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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16日),证监会刚刚公布对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信永中和”)的行政处罚,信永中和因登云股份IPO项目被证监会没收业务收入3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88万元,并处以220万元罚款。

 

此前登云股份IPO项目的券商、律所早在今年5月已被证监会处罚,其中新时代证券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1676.96万元,并处以1676.96万元罚款;君信所被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195万元,并处以195万元罚款。

 

然而登云股份确仅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信永中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信永中和为登云股份IPO(三年又一期)及2014年年报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违反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

 

(一)信永中和在审计过程中未对三包索赔费用予以充分关注,未充分追查函证回函差异、执行函证替代程序不充分等,导致函证程序失效

 

登云股份2011年至2013年的三包索赔费用存在巨幅波动:2011年较2010年大幅增长,2012年后又呈逐年明显下降趋势,特别是2013年上半年三包索赔费用仅3.4万元。信永中和的审计底稿中均未取得相应证据核实登云股份给出的解释。

 

三包索赔费用客户的回函存在以下问题:对于潍柴动力(潍坊)备品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潍柴备品)回函盖章不符的情况未作出有效解释;未充分追查广西玉柴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玉柴)、东风康明斯发动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风康明斯)函证回函差异;在未收到东风朝阳朝柴动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风朝柴)回函的情况下,执行函证替代程序不充分。

 

信永中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2号——函证》第四条第(一)款第5项中的规定。

 

(二)未对登云股份与江苏申源特钢有限公司资金往来的性质持续保持应有的职业审慎,从而未能发现登云股份少确认贴现费用的情形

 

按照合同约定,登云股份向江苏申源特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源特钢)以承兑汇票方式支付货款的金额不得超过总采购金额的70%。2013年1月至6月登云股份向申源特钢的采购金额为3,258.72万元(含税),登云股份实际向申源特钢支付的承兑汇票为3,926.01万元,超出合同约定可使用承兑汇票限额1,644.9万元;2014年登云股份向申源特钢的采购金额为6,545.59万元(含税),登云股份实际向申源特钢支付的承兑汇票为10,030.06万元,超出合同约定可使用承兑汇票限额5,448.15万元。

 

信永中和未对登云股份与申源特钢资金往来的性质持续保持应有的职业审慎,未发现登云股份少确认贴现费用的情形。

 

信永中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三)未对登云股份2013年6月的销售收入进行充分核查

 

信永中和对登云股份2012年年报的审计工作中,登云股份美国子公司(以下简称美国登云)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审计底稿部分,注册会计师抽凭范围包括“发票号码、装箱单、运单等单据是否齐全,装箱单、运单的型号数量与记账凭证是否一致,快递是否到达目的地,提货单是否齐全”;对登云股份2013年年报的审计工作中,美国登云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审计底稿部分,注册会计师抽凭范围包括“与发票信息是否一致,提货单/快递单是否签字,单据是否齐全,发票号、订单号、装箱单号/快递单号”。信永中和仅仅抽查了2013年6月15日、6月21日美国登云业务的“是否制作了装箱单、是否提供发票”两项内容,抽凭范围不恰当。

 

信永中和检查了登云股份对美国登云两笔业务的销售发票和发货清单,两批货物在登云股份登记的出具发票日期为6月15日及6月16日,发货时间也为6月15日及6月16日,而美国登云对Golden Engine Parts,Inc.(以下简称Golden Engine 公司)的销售发票日期显示分别为6月15日及6月21日,美国登云确认收入的时间与登云股份发货时间相差无几,明显不符合正常海运周期。信永中和未对上述异常情况保持职业谨慎,未按规定对登云股份2013年6月末的销售收入进行充分核查。

 

信永中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四)在相关公司存在异常关联线索的情况下,未保持应有的职业审慎,未进行充分核查或者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

 

信永中和工作底稿显示,山东旺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旺特)原名为山东登云汽配销售有限公司(2011年7月13日更名),信永中和对此异常联系并未予以充分关注。信永中和在核查中发现山东富达美汽车零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富达美)接替两名自然人而成为山东旺特唯一的法人股东,并未对山东富达美股东信息采取进一步的核查措施。

 

信永中和获取登云股份管理层声明书和登云股份九名一致行动人出具的承诺书:截止2012年12月31日,本公司九名一致行动人均不存在对外投资企业情况,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亦不存在与登云股份存在关联关系的对外投资。经查,信永中和未获取到登云股份副总经理王某枢出具的类似承诺书。

 

信永中和获取的美国律师出具的American Powertrain Components,Inc.(以下简称APC公司)股权转让律师函显示,2010年1月10日,APC公司股东由王某枢、Charles John wick变更为Bryan John wick,Mei Fang Huang和Flora Deng。

 

信永中和收集的APC公司相关单据显示该公司与登云股份存在以下异常联系:(1)APC公司装箱单的制作人与美国登云仓库的装箱单制作人相同;(2)APC公司装箱单上的联系地址、联系方式与美国登云相同;(3)APC公司客户Jasper公司开具给APC公司订单上的联系人为美国登云总经理;(4)美国登云副总经理王某枢2010年之前持有APC公司40%股权。信永中和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未对上述异常情况采取进一步恰当核查措施。

 

信永中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第十六条的规定。

 

(五)报告签署情况

 

信永中和对登云股份2010年年报、2011年年报、2012年年报、2013年半年报、2014年年报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郭晋龙和夏斌。

 

二、信永中和未勤勉尽责,对登云股份2013年年报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信永中和未充分关注三包索赔费用的异常情况,未考虑到三包索赔费用回函差异的影响,未进一步采取恰当核查措施,导致未能发现登云股份三包索赔费用未入账的情况。登云股份2013年三包索赔费未计入当年销售费用5,020,406.98元,其中信永中和因未勤勉尽责而未能发现的三包索赔费用为2,422,328.73元。

 

信永中和未对发行人与申源特钢资金往来的性质持续保持应有的职业审慎,从而未能发现登云股份少确认贴现费用的情形。登云股份2013年贴现票据产生的利息未计提费用2,929,311.2元。

 

信永中和未保持应有的职业审慎,未对相关公司进行充分核查或者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导致2013年未能发现山东旺特、山东富达美、广州富匡全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富匡全)、肇庆市达美汽车零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肇庆达美)、APC公司等与登云股份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

 

信永中和对登云股份2013年年报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郭晋龙和夏斌。

 

以上事实,有信永中和工作底稿、审计报告、询证函、会计凭证、购销合同、提货单、企业工商登记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财务造假,中介机构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谁踩坑谁倒了八辈子霉。最近大兄弟查阅近期申报IPO项目,有些项目的财务数据逻辑都对不上,或者应收账款余额巨高,经营性现金流也是负的,看着都怕。

 

会计师年薪10万,律师年薪20万,投行小兵年薪60万,遇到财务造假,心中苦自知。

(来源:梧桐树下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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