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加名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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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开始:

问题:婚后在某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随后办理了房产证。证件中仅记载其中一方名字,并注明“单独所有”。现在的问题是:第一,两人关系不睦,该房产应属于夫妻共有还是登记产权人单独所有;第二,一方申请房产证上加名有没有法律依据,是否可行;第三,一方在外负债若干,是否可以解除婚姻关系的同时,将该房产调解分割到另一方名下,规避债务,以便另一方抚养照顾孩子。


观点:房产证,现在是统一的不动产登记证书,很多都是写的一个人的名字,但只要是婚后共同购买的,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并不当然受房产证记载的约束。

我们每次都强调这个“一般情况”。因为也有特殊,比如从其它的证据上,能够反映出房子的权属状况存在特殊情形。比如本来是男方婚前的个人财产,那人家就愿意把房产约定给夫妻共有,房子可转化为共同财产,或者本来房子是夫妻共有的,人家就乐意拱手让给女方,自己不要,特别约定为女方个人财产,那也可以。以后一旦婚姻解除,也只属于一方。这些情况一般都会做一些特别的公证。如果有这些情况出现,就可能对房屋权属产生影响。

当然了,这些约定要符合一些形式要件,要相对严格一些。而且要真实。为什么这么说呢?如果双方关于财产的约定,涉及第三方利益的,比如,本来老公债台高筑,现在夫妻两人为债务所迫,丢卒保车,想通过约定把财产转移给另一方,使自己个人名下没有财产,试图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那么他们的这些约定对外的效力如何,是否就可以保住财产,要甄别不同情况,不能一概而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前面已述,一般情况下,房子是婚后共同购买的,即使房产证上只有夫妻一方的名字,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不当然受房产证记载的约束。因此所以我们不必纠结于署名的问题。

当然,有些情况还是要引起足够的注意,比如两人感情出现问题,以后可能面临财产分割。不仅如此,还有些到了互相仇视的地步,这时房产证上记载的权利人一方有可能恶意转移财产。他可能就想偷偷的把房子给处理掉了,给卖了,不仅卖了,卖的钱还隐藏了。

这种情况下,另一方就要特别注意了。双方可以共同到房管局加上另一方的名字,一旦房产证上有两个人的名字,仅仅凭一方的意愿就不可能达到转移财产的目的了。他一个人就卖不了了。

如果感情真有不和谐,他又对财产非常计较,是不会配合将另一方的名字加上的,不但不配合,还会阻挠。如果出现这种情况,也是有办法来解决的。比如我们可以提起一个确认之诉,确认属于共同房产,确认之后,不动产登记机关是可以凭生效的法律文书给加上名字,不需要对方同意。是不是很简单?可能这种做法业内还不算普及,但是我们几年前遇到这种情况的时候,已经这么做了。

还有个问题,虽然是婚后购房,但是钱全是一个人出的,这种情况下是否也是共同财产呢?毫无疑问,属于共同财产。共同财产并不仅仅物化在金钱投资上。一个是公司高管,财务丰盈,另一个是全职太太,相夫教子。同样重要。

还有一个问题,房产证上只写了一个人的名字,另一方也可能偷偷的把房子卖了,有这种情况吗?有这种可能,但概率极低。以前确实出现过,我们也参与处理过这种纠纷,当时的情况是在离婚诉讼期间,房产证上是只有一方的名字,这一方私自把房子卖了,并且办理了转移登记。这里我们就不去评判登记机关的流程是否合规。这一方卖了房子之后,另一方才偶然知道。这套房子出卖时的市场价值在160万左右,购买的时候也有90多万。很多人可能就说了,他单方面私自卖房,合同无效。其实真的这么简单吗?不是的。并不是所有的单方卖房,都归于无效。如果说在物权法出台之前这种观点基本还能得到支持的话,那么随着物权法的出台,这个结论变得非常不确定,甚至这种结论变成了例外。一方主持把这套房子卖了,只要买房人是善意的,并且以合理的价格买卖,并且已经办理了登记过户,是要保护买受人的。《物权法》第106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这也是出于交易稳定的考虑。像前几年,房子连续涨价,有些本来就是双方的意愿卖房,只不过是仅仅一方出面办理的手续。那么如果因为房子买卖的过程中或者买卖之后房子又涨价了,卖房人觉着后悔了,他就想方设法找理由想毁约。如果以夫妻另一方不知道为由,这桩买卖就不成立的话,那么整个的交易就会不稳定。所以并不是所有一方出面卖房的都无效。我刚才提到的这个案例,它有特殊情形,发生在离婚诉讼期间,这两个人还打得不可开交呢?而且对财产的问题双方诉讼中还陈述不一致,有分歧。这个时候你说两个人协商一致卖房也不太可能。第二,房子值160万,你70万就卖了,价格也不合适,价格严重背离市场价值,他为什么要这样做呢?是不是另有隐情?第三,买房人是不是善意的?他有没有尽到基本的注意义务?不同的背景之下应尽的注意义务也不同,不同身份的人应尽的注意义务也不同。综合分析取证之后呢你可能就发现,这个房屋的买卖可能是无效的。虽然案件的结果达到了我们的预期,但是毕竟需要付出大量的精力。当事人也要付出诉讼成本。不如防患于未然。

对夫妻共有的大额财产的处分,还是需要双方共同的意愿,不应私自蝇营狗苟。但并不是人人都自觉遵守。那能卖得了吗?一方出面能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吗?答案是:有可能。一是规定并不总是那么细致完善,二是毕竟有人,无知者无畏。你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