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 银行多给1600元欲索回,储户:你不是说“离柜概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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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银行柜台办理手续时,时常可见“钱款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之类的提示语。
近日,浙江秦女士在某银行取款22400元,银行却给了秦女士24000元。事后,银行向秦女士讨要额外的1600元,遭到秦女士拒绝。秦女士坚称,银行规定储户钱“离柜概不负责”,她也“离柜概不负责”。
问题来了!
出了类似差错,真的可以不用负责吗?
先来看看网友的观点,有人支持秦女士的做法,坚决不退:
@Montage:
既然写出了这样的标语,就要相互遵守啊,银行不负责任,个人为什么要负责呢?何况这是银行的差错,我们没有责任替他买单。
@Y.A.N:为什么钱少了银行不负责,钱多了客户要负责?可以看出客户并不是想占有这千把块钱,而是希望任何条文公对私都是公平的。多给了客户的钱客户要还,银行少给钱了也应查监控查记录把钱补上,而不是“离柜概不负责”这样推诿自己的责任。
也有人表示,钱还是要退的,只是这“离柜概不负责”的条款着实让人不舒服。
@Wsy的微信id:
是我我会还给银行的。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银行放那样的牌子,也只是提醒客户谨慎。真的多给银行,我相信银行也会还给客户的。这个社会需要互相信任,需要多多传递正能量。
@刘和根:秦女士本该按银行提示,当面点清。多了就该退还。银行工作人员也不容易。
银行有权声明“离柜概不负责”吗?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所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离柜概不负责’的规定,属于银行单方制定的格式条款。”法律界人士表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乃至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而“概不负责”这种“简单粗暴”的声明显然并不符合这一法规。
法律专家表示,“‘最终解释权’原本是一个涵盖多方面内容的法律概念,然而却时常被商家用来逃避相应责任。与‘离柜概不负责’类似,这些声明都是制定方为了自身利益单方面所公布的不当条款。”
据了解,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商家的“最终解释权”条款并不能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多拿钱不还是不是真的可以不用负责?
如果出现银行少给了钱的情况,法律专家建议:
“保留单据,要求调取监控录像,这是最直接有效的手段。
出现银行少给钱款的情况,储户不必着急,可以向银行方面交涉请求观看监控,银行方面应当予以协助。同时如果出现了多获得钱款的情况,也一定要积极配合银行工作,及时将超额部分返还。否则可能面临法律追责。”
而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法律专家表示:“秦女士以‘离柜概不负责’为由拒绝返还钱款,一时情绪波动以此开玩笑还能够理解,但造成了银行的实际损失仍旧拒不归还,是实实在在的‘不当得利’,就是违法行为了。”
互动:
你遇到过银行给错钱的情况吗?
请说说您的看法。
责编:王京源
编审:刘志军
素材来源:新华社、央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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