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养老服务项目须优先保障经济困难老年人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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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民政局出台《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主体、内容、程序与方式等。





《办法》规定,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能够承担的服务项目,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以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为导向,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重点安排与基层和农村老年人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密切相关的项目。





根据《办法》,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内容中,涵盖居家养老服务项目,主要包括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购买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护理等上门服务和信息服务;社区养老服务项目,主要包括为老年人购买社区日间照料、老年康复文体活动等服务;机构养老服务项目,主要为“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购买机构供养、护理服务及其他符合政策的养老服务机构服务等。





其他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内容还包括养老服务保险事项、养老安全服务事项、养老管理服务人才培养事项、养老服务评估事项、养老服务网络信息建设事项、养老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和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养老服务事项。





《办法》规定,承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主体包括在民政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经有关部门确定的部分事业单位也可以作为承接主体,但要与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公开平等竞争。





购买主体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并在符合规定的招标代理机构目录中进行随机选取,不得人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在确定承接主体后,双方应及时签订购买服务合同,严禁转包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