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统一网站实名登记 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优先选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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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6日,市房管局会同市司法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商品住房开盘销售采用公证摇号排序选房有关事宜的通知》(成房发〔2017〕13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全市新取得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的商品住房,开盘销售全部采取公证摇号排序选房的销售方式。但购房人如何参与购房登记,公证摇号具体流程是什么,如何保证摇号公平,这些细节有待进一步完善。





成都商报记者了解到,为确保《通知》全面准确落实,促进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规范、合法合规开展商品住房公证摇号排序选房工作,成都住宅与房地产业协会特制定了《成都市商品住房购房登记规则指引(试行)》和《成都市商品住房公证摇号选房规则指引(试行)》,两份文件从12月16日起正式施行,分别针对“购房登记”、“公证摇号”两个阶段,一一进行说明。





购房登记阶段





购房登记人





须上统一网站实名登记





成都住宅与房地产业协会表示,《成都市商品住房购房登记规则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一》)主要是为规范购房登记行为,适用于我市范围内按规定应采取公证摇号排序选购商品住房的情况。其中特别强调,购房登记阶段应公开接受实名购房登记,并保持购房的登记、摇号、选房、签约主体信息(姓名及身份证明)一致。同时明令要求,不得设置“全款支付、捆绑销售”等不利于登记购房人的条件。





/看点一/支持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购房需求





《指引一》表示,为支持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解决居住的现实需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当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不低于当期准售房源总量的10%公开用于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优先购买”。不过,《指引一》也强调,商品住房项目位于本市中心城区锦江、饮马河、西郊河围合而成的“两江环抱”区域内的不在此列。





安置补偿协议在2016年10月1日以后生效的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以改造范围为区域认定标准,根据“拆一购一”原则,遵照区域住房限购政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支持其优先摇号、优先选房:(一)补偿协议生效后,未在我市住房限购区域内购买住房;(二)补偿协议生效后,已在我市住房限购区域内购买住房,但购房日期为2017年3月24日之前,且所购房屋为二手住房。





登记购买的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人数少于上述房源数量的,剩余房源纳入总房源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摇号销售。





/看点二/





购房登记人须上统一网站实名登记





购房登记将采用“网上实名登记”与“现场购房资格核验”相结合的方式,现场核验分批次分时段进行。登记购房人须首先登录成都住宅与房地产业协会网址(http://www.cdfangxie.com/),按要求在购房登记平台上填报信息,购房登记平台确认信息后,自动生成登记号,并及时共享给登记购房人意向购买房源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根据商品住房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不少于3天的网上登记时间。登记购房人未在网上实名登记但要求现场登记或核验购房资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予受理。





涉及共同购买的,登记购房人须按购房登记平台提示,完善登记购房人信息,共用一个购房登记号,凭此号共同参与公证摇号、选房、签约,中途不得变更或增减共有人。





/看点三/





不得要求打印的银行存单等高于意向房源首付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公示时间内,依网上登记号分批次分时段,对购房资格材料进行核验。包括登记购房人身份证明、登记购房人资信证明,其中又包括按揭方式付款的个人信用报告、核验之日前1个月内的家庭成员银行存单或账户交易明细等。





《指引一》特别强调,不得要求到指定的银行打印银行存单或账户交易明细;不得要求打印的银行存单或账户交易明细等高于意向房源首付款。首付款按四川省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确定。





/看点四/





不得设置不利于登记购房人的条件





针对全款支付、捆绑销售等现象,《指引一》再次重申购房登记时不得设置这类不利于登记购房人的条件:如,必须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职工;必须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的中介机构职工;对于符合银行贷款条件可采用按揭贷款购房(含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的,必须采用全款支付;捆绑销售、搭售商品和服务或者附加的其他不合理条件;交纳排号费、渠道费、诚意金或其他预订款性质费用。





取得预售许可、现售备案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企业网站、商品住房销售现场分别公示本批次用于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和普通购房人的房源数量,公示时间至开盘销售结束时止。购房资格核验结束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及时在企业网站、商品住房销售现场公示《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登记购房名册》和《普通登记购房人名册》(包括初始登记名册和通过购房资格核验的名册)。





/看点五/





登记通过却连续两次不参与按序选房将一年禁买





《指引一》强调购房人登记的信息必须真实,而登记通过后,还是要尽量去参加选房,不能一再弃选。对于提供虚假信息或者连续两次不参与按序选房的,行业协会将对登记购房人在相关网站曝光。如果房地产行业从业人员有前述行为之一的,行业协会还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记入信用档案。购房登记平台一年内不受理上述人员填报信息。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还不能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提供或协助登记购房人出具虚假购房资格材料;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意向购房人不予登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市场秩序不稳定等,否则行业协会予以公开曝光并提交房产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公证摇号阶段





同批次房源





每人只能选购1套房





进入公证摇号阶段后,为规范依序选房行为,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成都住宅与房地产业协会还制定了一份《成都市商品住房公证摇号选房规则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二》)。其中强调核验身份,身份信息不一致的“不予选房”。在同一批次房源中每个登记购房人(包括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只能选购1套住房。





/身份核验/身份信息不一致的“不予选房”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盘销售前3日发布摇号公告,摇号排序选房应使用公证机构提供的电脑摇号软件,并由公证机构作全程现场监督公证,摇号排序结果应当场公示。摇号排序时间应在9:00~18:00之间。





《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登记购房名册》登记购房人优先摇号选房,选房范围为本批次全部准售房源,选房数量为公示的用于支持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优先选购的房源数量。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的摇号排序号在本批次支持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房源总量以外的,纳入普通登记购房人重新参与摇号排序。





公证摇号排序结束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摇号排序结果、普通登记购房人摇号排序结果,先后组织摇号选房人依序分批分时段选房。





在身份核验环节,选房人与摇号排序结果登记购房人身份信息(登记序号、摇号排序号对应的姓名、身份证明等)不一致的,不予选房。在同一批次房源中每个登记购房人(包括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只能选购1套住房。





/如何递补/





按摇号排序结果依序递补选房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选房人确定所选房号后,应当场通过全市统一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与备案系统在线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前,应对签约主体信息进行核实,保持登记、摇号、选房、签约主体信息(姓名、身份证明等)一致。





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收取认购金的,不得高于所选房源的首付款。首付款按四川省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执行。





选房人在公布的时间段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达成选房合意、放弃选房资格的,开发企业应要求选房人书面签字确认弃权,并保留记录;选房人拒绝签字确认或者在公布的时间未能到场选房的,公证机构现场确认后视为放弃选房。





《指引二》拟订了依序递补选房规则。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放弃选房所空房源或选房后所退房源,在公证机构监督下,按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摇号排序结果依序递补选房。依序递补后上述房源无剩余的,则不再按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摇号排序结果依序递补选房;依序递补后上述房源仍有剩余的,纳入普通登记购房人依序递补选房范围。普通登记购房人放弃选房所空房源或选房后所退房源,在公证机构监督下,按普通登记购房人摇号排序结果依序递补选房。房屋价格不得高于原开盘销售时公示的价格。





/违反规定/





将提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文件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公证摇号选房结束后10日内,将摇号排序和选房结果公证书报送当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包括原复核购房资格的房管部门)。





《指引二》要求做好公示工作。公证摇号排序结束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及时在企业网站、商品住房销售现场公示摇号排序结果。开盘销售结束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及时在企业网站、商品住房销售现场公示选房结果。





为方便购房人及时查询住房交易状态,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保持销售现场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系统终端机运行正常,及时更新房源交易状态。





在监督处理上,《指引》重申,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违反本指引不按公证摇号排序选房签约或者选房现场出现秩序不稳定的,行业协会在相关网站曝光,并提交房产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成都商报记者辜波





为何设统一购房登记平台





如何保障按揭购房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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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摇号六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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