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赠儿子 儿媳有权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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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赠儿子 儿媳有权分吗

潘强律师

文章发表于2017年12月14日《天津日报》第7版

天津日报讯 本市朱女士来电咨询:她与李先生于2013年结婚。2017年1月,李先生父亲因病去世,留下遗嘱:名下的一套三居室房产由李先生个人继承。2017年9月,朱女士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李先生继承的三居室房屋。李先生同意离婚,但拒绝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请问,她对该三居室房屋有权分割吗?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潘强、王金玉回答:朱女士提出的问题实质是涉事房产是否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朱女士提出分割李先生继承的房产,属于只归其一方的财产。因此,该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归李先生个人所有,朱女士无权要求分割。

        击水律师事务所潘强主任法律咨询热线:13072265550 13102125500 时间:早8点半至晚5点半 网址:www.jishuilawyer.com 地址:河北区昆纬路88号新闻大厦1层 南开区南门外大街律师大厦14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