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可先“小人”,后君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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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开始:
宁可先“小人”,后君子
“法官,4月份的销货凭证我都保存着,跟短信上的金额也一致,为什么判决书里不能判进去?”熊某看到判决书后,拉着法官的手询问道,情绪有点激动,充满不解。
熊某经营着一家冷冻食品店,他起诉的对象姚某是他家的老顾客,经常从他那里拿冰冻鸡肉。双方都是过一段时间,对一次账,合作也挺愉快。直到2015年4月那次对账之后,这对曾经合作的生意伙伴,关系发生了变化。
2015年6月5日那天,距离上次对账已经一段时间了,但是姚某始终没有把货款汇给熊某。于是,熊某找到姚某,希望他能把之前的货款给结清了,姚某听后没有直接拒绝,而是向熊某道出自己做生意的艰辛,并表示可以写个欠条给熊某。
同时,他又提议4月份之前的业务双方已经对过账,欠条上直接把上次对账的金额439102元写上,至于4月份之后的112924元,别写在欠条上,等我有钱了,立马汇给你。
毕竟是生意伙伴,出于信任,熊某没多想就答应了。
见姚某迟迟没有把货款汇给自己,同年6月29日,熊某便发短信给姚某,确认4月份的货款金额,而姚某到7月9日才回复,内容是钱还没到位。之后姚某确实分两次将80000元汇给熊某,但之后就失去了联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熊某只能一纸诉状将姚某告上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对案件事实进行确认,其中有争议的是欠条上的金额是否包含4月份以后的业务金额。单从证据上可以看出,欠条上明确写明是双方合作至今剩余的货款,4月份当然也包含在内,至于原告提供的销货凭证及短信,只能证明在4月份双方之间实际发生的业务,但未体现该款项是在欠条范围之外而须另行支付的。同时,姚某在十天之后的短信回复,也不是对之前短信内容的确认及认可。熊某提供的欠条,意思表示明确,而其提供的短信及销货凭证却不足以证明4月份发生的货款是在欠条范围之外的。故法院判决姚某支付熊某货款359102元,并支付相应的逾期利息。
法官提醒大家:在现实生活中,双方往往以欠条作为一段时间业务的结算凭证,欠条也由此具有法律上的契约意义。但因为欠条的落款时间往往是滞后于对账发生的时间,而双方之间的业务仍在继续,因此,当事人在写欠条主文及落款时间须加以谨慎,欠款金额应是落款时间前双方发生业务的所有结欠金额。对于不包含在内的,需要在欠条上予以明确表示,否则,就会跟熊某一样吃亏。
在法官的耐心解释下,熊某无奈地摇了摇头,只能当花钱买了个教训:在生意场上,宁可先“小人”,后君子,得学会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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