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农妇追凶17年”案重审宣判:罪名变故意伤害刑期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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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河南“农妇追凶17年”案重审宣判:罪名变故意伤害刑期不变

  12月12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河南周口“农妇追凶17年”当事人李桂英及其家属的代理律师付建处获悉,河南周口市中级法院日前宣判,认定被告人齐好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齐扩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周口市中级法院11月28日作出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7)豫16刑初21号显示,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齐好记、齐扩军与同案罪犯齐金山、齐学山、齐保山(三人均已被判刑) 因怀疑同村村民被害人齐元德(殁年38岁)、李桂英夫妇举报其计划生育超生等事由而怀恨在心,曾多次预谋与齐元德、李桂英夫妇拼了。1998年1月30 日晚19时许,在同村村民齐元振家门前,齐学山先与李桂英发生争吵,挑起事端,后齐扩军携带短剑、齐好记携带木棍、齐金山携带刀、齐保山携带铁锨等作案工具赶到现场参与殴打。在厮打中,齐金山持刀朝李桂英肚子上捅刺,后又朝齐元德上身左侧捅刺。在被害人齐元德被齐金山扎伤后,齐好记持木棍打击齐元德肩背部,并致被害人齐元德倒地,齐扩军持短剑扎中李桂英右腿,致李柱英轻伤(偏重),后齐元德因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法院认定,齐好记、齐扩军持械、结伙,共同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死一轻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且二人在犯罪后潜逃数十年,对部分犯罪事实不予供认,依法不能认定为坦白,二人未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应从严处理。判决齐好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齐扩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二被告人对项城市人民法院(2000)项刑初字第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的第三项附带民事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书显示,2016年9月,周口市中级法院对齐好记、齐扩军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两人均犯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15年。判决两被告对项城市人民法院(2000)项刑初字第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的第三项附带民事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1月22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部分犯罪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

  澎湃新闻注意到,这次判决结果,二被告人的罪名,由故意杀人罪变为故意伤害罪。

  19年前的李桂英,是村里管计划生育的妇女主任。案发后,犯罪嫌疑人齐学山、齐金山、齐保山、齐扩军、齐好记逃逸。此后,李桂英遍访多省,17年里坚持寻找凶手。截至2015年底,涉案的5名嫌犯均被公安机关抓获,其中3人被判有期徒刑或死缓,判决已生效。齐好记、齐扩军最后被抓获,接受审判。李桂英“追凶17年”的事,经媒体报道后,引起社会关注。

  李桂英及其家属的代理律师、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付建向澎湃新闻表示,李桂英及其家属对判定罪、量刑、及民事赔偿都不服。一:对罪名不服,二被告人犯罪前有预谋和商议,且对受害人伤害部位、作案工具、作案手段等都符合故意杀人的特征,而且检察机关也指控被告人为故意杀人,因此对法院认定故意伤害罪定罪不服,将依法申请周口市检察院抗诉;二:对量刑不服,法院认定二被告人拒不认罪,而且犯罪后一直潜逃,归案后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隐瞒作案实情,不给受害人家属民事赔偿,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法院量刑较轻;三:对民事赔偿不服,李桂英及其家属在追凶路上交通食宿花费数十万元,遭受精神及身体双重打击,而连带责任判决5被告人共同赔偿7.4万元,执行的是1998年的物价标准,因此对法院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不服,将向河南省高级法院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