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都法研】备战双十二,剁手党如何对抗虚假降价?

【恒都法研】备战双十二,剁手党如何对抗虚假降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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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8期  编号:HDFYZSCQ2017508

单位|恒都知识产权事业部

作者|信息网络与电子商务专业组  张荣梅

编者|恒都微信运营团队

一、年末电商疯狂的打折夹杂着虚假促销迎面而来

双十一各种优惠促销浪潮刚过,双十二的促销活动就已拉开序幕,“特惠双十二,不只是五折”、“双十二购物狂欢节”、“买二赠一”、“满199减100”,电商平台中各种优惠活动迎面而来。然而,在商家利用双十二、年末噱头进行大规模促销的同时,某些不法商家利用“真销售、假优惠”的虚假促销手段在其中浑水摸鱼。

 

针对虚假促销,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上个月发布“电商支付三倍赔偿”的案例。一位消费者按促销价在电商旗舰店购买产品后,咨询客服人员发现自己支付的促销销售价格为集团指导价,集团也未开展促销活动,法院判决认定该店为虚假降价促销,构成价格欺诈,判决撤销订单,并按购买商品价格向购买者支付三倍赔偿。事实上,司法判例中已有很多构成价格欺诈,消费者获赔三倍赔偿的案件。

 

二、虚假降价,商家被判三倍赔偿的司法判决

(一)盛夏与谢芙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

涉案店铺2015年12月6日在销售涉案产品时宣传“活动仅一天过后立刻涨价”,但至2015年12月9日,涉案产品售价仍为2150元每台,并未涨价。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认定:涉案店铺谎称将要提价,误导消费者进行购买,构成虚假宣传的欺诈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故原告盛夏有权要求被告谢芙蓉赔偿三倍价款的损失。

可见,商家若存在实际促销活动时限与宣传时限不一致的情形,即可构成欺诈行为。

 

(二)陈书伟与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上海天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2]

涉案商品销售页面中标注了单价为499元,优惠价为105元,但被告天猫网络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499元的价格为涉案商品在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同一交易场所成交的最低交易价格,或该此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认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虚构原价,是指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标示的原价属于虚假、捏造,并不存在或者从未有过交易记录……前款所称‘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根据上述规定,被告天猫网络公司的涉案销售行为已构成价格欺诈。

可见,商品上的“原价”不可以随意标注,法律上对“原价”有明确的规定,商家标注原价的同时,若不能提供相关商品在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同一交易场所成交的最低交易价格,或该此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的证据,就构成了价格欺诈。

 

(三)广州九五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冯长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3]

九五堂公司主张其标注的2199元价格系标牌价、上货价,并非原价,但并没有以该价格进行销售的实际交易记录,其在商品详情页面标注“价格:2199元,促销价1799.00元”,而没有进行必要解释说明,且该公司客服回复亦表明2199系商品原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虚构原价”是指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标示的原价属于虚假、捏造,并不存在或者从未有过交易记录。经营者对未销售过的商品开展促销活动,不得使用“原价”、“原售价”、“成交价”等类似概念,误导消费者认为该商品在本经营场所已有成交记录。本案中会使相关消费者认为该商品有按照2199元进行销售的成交记录,虚假标注价格足以使消费者对优惠幅度产生错误认识而产生购买意愿,因此,九五堂公司的行为构成对消费者的价格欺诈。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可见,“原价”这两个字不是想标注就能标注的,若商家未对产品进行促销,是不能使用“原价”及与“原价”含义相近的单词。

 

三、虚假降价构成价格欺诈的情形

何种行为构成价格欺诈,消费者可以获得三倍赔偿呢?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简单列举常见的价格欺诈情形如下:

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标价行为,构成价格欺诈情形:

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采取下列价格手段的,构成价格欺诈情形:

(一)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一)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二)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二)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三)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三)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四)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五)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五)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六)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六)其他价格欺诈手段

(七)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

(八)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

(九)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

\

 

上述表格中左列为针对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中标价行为存在欺骗性价格表示的规制,右列为规制运用价格手段进行欺诈的行为,二者均构成价格欺诈。

 

四、判断虚假降价,理性消费

 

双十二即将来袭,剁手党们在囤货加购物车的同时,需要对购买的商品进行价格识别,确认商家是否构成“真销售,假优惠”的价格欺诈行为。如有,请及时保存证据证明存在价格欺诈行为,并用法律的手段为自己维权并请求增加赔偿金额。虚假降价促销套路再深,也逃不开法律的约束,相关商家切莫自毁“钱”程。

[1](2015)杭余民初字第5029号判决

[2](2017)粤0303民初11520号判决

[3](2017)京03民终10788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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