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男子出车祸死亡,家属把周围的4辆车告上法庭!结果…
凌晨时分行驶在高速公路上,突遭邻道车辆爆胎,继而发生车祸不幸当场死亡。死者家属将相关车辆所有人、驾驶员、车辆投保保险公司一同告进法院。近日,闵行区人民法院对该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作出判决,法院根据所涉4辆机动车各自过错,判处相关车辆投保保险公司及驾驶人员、车辆所有人赔偿死者家属合计113万余元。
邻道车爆胎致意外发生
去年10月29日凌晨4时30分左右,天色昏暗,外环(S20)闵行区境内外侧车道上,路灯透过薄雾在空中发散的光线为来往车辆指明前方路况,陈东驾驶其沪A牌照车辆行驶在五号车道内。
恰在此时,一辆江苏牌照车辆行驶过程中突遇左后轮爆胎,不得不将车辆停在四号车道内,跟随其后的另一辆四川牌照的车辆见状后急停于后方。这突如其来的一幕,让陈东和另一辆沪B牌照车辆在惊慌之余发生相撞,这起事故最终造成陈东当场死亡。
在料理完陈东的后事后,陈东的所有继承人将相关车辆所有人、驾驶员、车辆投保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各位继承人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在内共计220万元。
庭审中,江苏牌照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表示,本案中,责任认定书未描述江苏牌照的车辆有过错或与本次事故有任何因果关系,因此其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四川牌照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认为,事故发生时,前车江苏牌照车辆爆胎后,四川牌照车辆紧急刹车后停在四号车道内,没有接触到五号车道的任何车辆,和本次事故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网络配图)
即使当时变道也是因为江苏牌照车辆停靠四号车道内,阻止其通行,亦无过错。该车驾驶员王涛则表示,事故发生时,其驾驶的四川牌照车辆并未违法变道,其不应承担本案责任,也并未逃逸,如果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应该由保险公司理赔。
与陈东发生直接撞车事故的沪B牌照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同样认为,沪B牌照车辆在本案中没有责任,同意在无责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徐峰表示,责任承担方面同意其沪B牌照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的意见,投保情况无异议。同时其认为沪A牌照车辆在有车爆胎的情况下,仍保持高速行驶,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4车均有错分别担责
闵行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根据法律规定,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予以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根据查明的事实,法院认为,该案所涉四辆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未能确保安全,在事故发生时,也未能安全、妥善地处置及应对,对事故的发生均有过错,法院认定本案事故,由刘华承担20%的责任,由王涛承担20%的责任,由徐峰承担20%的责任,由陈东承担40%的责任。法院鉴于公安机关并未认定王涛存在逃逸情形,且四川牌照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亦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本案中陈东家属主张的损失,应由三家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内优先赔付;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的损失,由三家保险公司再在商业险内各按20%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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