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骑电驴被踹案"二审维持原判 男子获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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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骑电驴被踹案”二审宣判





踹人男子终审获刑10年





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记者 王斯 通讯员 孙晓梅





备受社会关注的“女子骑电驴被踹案”,因踹人男子卓平海不服一审判决上诉,12月1日,南宁市中院二审宣判,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卓平海上诉,维持原判,卓平海获刑10年,同时赔偿受伤女子曾女士13万多元。





去年9月15日是中秋节,晚上8时许,卓平海驾驶摩托车途经南宁市江南区壮锦大道海吉星水果批发市场附近时,发现曾女士独自驾驶电动车在前方行驶。当卓平海跟随她到壮锦大道32号“碧园第5季”小区附近时,遂产生将曾女士踹倒后抢走其挎包的念头。随后,卓平海驾驶摩托车在“碧园第5季”小区门口自行车租赁点前面路段追上曾女士。卓平海随即用右脚从曾女士左侧,朝其胯部踹了一脚,致使曾女士摔倒在地造成头部受伤。卓平海作案后因心慌,且有群众围在曾女士身边,未能抢走曾女士的挎包,遂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





2016年9月22日,卓平海在一工地被公安人员抓获。经鉴定,曾女士摔倒在地造成其右颞顶骨骨折伴右颞顶部硬膜外血肿,左额颞叶脑挫伤,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今年5月17日,南宁市江南区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卓平海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同时赔偿曾女士经济损失共计13万多元。卓平海认为自己没有抢劫,不服判决,向南宁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南宁市中院认为,卓平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劫取他人财物,使用暴力方法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卓平海的犯罪行为给曾女士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南宁市中院还认为,卓平海无视国法,产生抢劫犯意后,当场使用踢踹的暴力手段,致他人头部着地遭受重伤。其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较大,并造成致人重伤的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一审法院量刑适当,在法定刑幅度内,符合罪责刑相适应之原则。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