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信息借同学贷款7000元,三个月变35万欲自杀!替人还款亏不亏
近年来校园贷“裸条”、整容贷、学生自杀事件层出不穷,校园贷乱象从生,屡禁不止,校园贷“贷”给我们的是什么?是越滚越大的利息雪球,还是数个大学生失去的生命?
近日安徽省就发生了这样一件事:安徽的大三学生因被同学借用信息,替人还款,7000元借款变成35万,遭遇威胁欲自杀。
小朱是一大三学生,去年6月,小朱的同学小张找到他,借用小朱的身份信息办校园贷本金利息共计1.7万元,小张承诺贷款由自己偿还,但其在第一个月偿还后就失踪。无奈小朱只能自行偿还,今年7月,小朱还清1万元后无力偿还剩余的7000元。
随后其拆东墙补西墙,从奢分期、借贷宝等20多家网贷平台上贷款还钱,并与多人签下高利贷借款合同。这些借款合同显示,月息至少五毛,逾期本金翻倍,是典型的高利贷借款模式。仅三个月,小朱所欠网贷和高利贷本息金额超过35万元。
因无力承担贷款,又收到高利贷债权人讨债的恐吓与威胁,小朱割腕自杀,被父母发现及时送医。如今,多地讨债人员几乎每天都会到他家催债,让一家人深感害怕和紧张。日前,朱先生已报案。
陕西余蓉律师点评:
本案中借用他人身份信息的借款,除真实借款人自觉还款外,是否还有其他救济途径?
借款在小朱的名下,在小张没有还款的情况下为避免对小朱的征信产生不良影响,小朱可以先偿还后找小张追偿。
小朱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中约定的高额利息,是否受法律保护?法律关于借款合同的利息如何规定?
小朱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高额利息不受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小朱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利息约定明显超过年利率36%,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部分是无效约定如果小朱已经偿还可以要求出借人返还如未偿还可以不用继续偿还,对于年利率24%以内的利息小朱应该继续偿还。
如果债权方收取高额催收费、逾期费等费用,也可以理解为变相收取高额利息。
小朱的割腕自杀行为,贷款的出借人是否要承担相应后果?
对于小朱的自杀行为, 如果有足够证据证明债权人采用暴力威胁手段逼迫导致借款人自杀,案件有可能刑事立案。
余蓉律师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专职律师
承办案件涉及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工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劳动纠纷等
手机:18109243900
QQ 号码:610266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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