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资管未来发展的十大猜想
作者|杨梦辰 王强松
来源|资管云
摘要内容
行业趋势:内部分化,竞争加剧
· 猜想一:银行理财需明确独立法律主体地位。银行理财业务一直以来由于主体资格缺失,发展长期受到牵制。本次《指导意见》针对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了明确的定义,但并未给出适用的监管法规,监管层则必须在后续细则中明确理财产品的法律主体地位。
· 猜想二:银行系资管子公司呼之欲出,将和基金公司错位竞争。目前来看,在托管业务推动下,理财规模较大的银行将会推动银行系资管子公司的成立,但其与银行系基金公司在投资范围、获客渠道等方面具有高度重叠性,未来需在资管产品设计、投资风格上和基金公司错位竞争。
· 猜想三:中小银行资管业务加速分层,农商行或冲击最大。中小银行理财业务大概率会呈现分层发展的态势,规模小的城商行和农商行或面临最大冲击。因此中小银行需认清自身资源禀赋,抱团取暖,实现内部培养与外部委托相结合的发展模式才有望突围。
· 猜想四:金融科技或将成为资管行业新风口。从监管并未限制智能投顾业务开展,只是进行规范的角度来看,在银行理财脱离规模增长依赖后,金融科技或成为银行理财强化内生盈利能力的重要工具。
产品端:重塑银行理财产品结构
· 猜想五:银行理财未来或成为产品超市,有望突破5万元的销售下限。《指导意见》对资管产品进行了多维度分类,未来在产品设计与发行难度上加大。银行理财需告别以往单一系列型理财产品的模式,向多类型理财产品超市的模式转型。若比照公募基金产品的管理规定,未来银行理财或将突破5万元的销售下限。
· 猜想六:保本理财将退出历史舞台,结构性存款或成替代。《指导意见》限制保本产品的发行,目前银行仍可以发行结构性存款作为替代,但就结构性存款是否纳入理财规模计算,仍需未来监管细则的进一步明确。
· 猜想七:短期限产品向开放式净值化转型,2-3年长期限理财产品蓄势待发。《指导意见》强化理财产品的久期管理,随着90天以内封闭式理财产品将被禁止发行,银行则会补充开放式净值型产品的发行量,并同时引导客户向90天以上的产品转移。另一方面,为严控期限错配,银行则必须针对长期限高收益资产进行独立产品发行,预计未来2-3年长期限封闭式理财产品会在市场内涌现。
资产端:标准化资产空间广阔
· 猜想八:放开证券账户限制,实现真正的去通道化。《指导意见》要求金融监管部门对各类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平等准入,意味着需打破银行理财在交易所市场内进行直接投资的限制,真正实现去通道化。
· 猜想九:“非标转标”持续推进,资产证券化有望加速发展。《指导意见》对非标资产重新明确,具体细节和界定标准还有待监管补充和确定。由于本次资产证券化相关产品不受《指导意见》约束,且资产证券化产品具有明显的资本优势,资产证券化业务有望持续推进。
· 猜想十:公募私募产品并存助力股债齐放。《指导意见》下银行公募私募产品并存将助力标准类资产的发展,公募产品以投资债券为主,私募产品则可涉及债权、股票和股权资产,未来投资能力的分化将直接影响银行资管的核心竞争力。
正 文
2017年11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出台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向净值化转型、打破刚性兑付、消除多层嵌套和通道、第三方独立托管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性要求,并表示针对同类资产管理产品需建立统一的监管标准,贯彻了防控风险、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监管导向。至此,牵动市场的资管业务管理办法终于揭开了神秘的面纱,开始由幕后走向台前。《指导意见》作为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成立以来,多部门联合发布的首个重要金融监管文件,有助于把握未来金融监管的核心脉络。因此,我们提出银行系资产管理业务未来发展的十大猜想。
猜想一
银行理财需明确独立法律主体地位
银行理财产品自推出以来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框架支持,一直面临主体资格缺失的问题。银行与客户的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并由此导致理财产品在交易主体的认定、核算估值制度的制定、结算账户和证券托管账户开立等方面均存在障碍,这也使得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长期受到牵制。由于委托代理关系不具有严格的风险隔离功能,银行理财备受“高息揽存、影子银行”等一系列的争议。
本次《指导意见》针对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了明确的定义,管理人为金融机构,履行管理义务收取管理费,风险由委托人自担,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这意味着监管层需进一步明确银行与投资者在理财产品中的法律关系,认可理财产品的法律主体地位,才能为确保理财资金稳定、严格独立核算等基础性问题解决打下坚实的法律基础。
猜想二
银行系资管子公司呼之欲出,
需和基金公司错位竞争
本次《指导意见》在两个部分提出了设立资管子公司,一是要求主营业务不包括资产管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资产管理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二是提出在过渡期后,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质的商业银行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该商业银行可以托管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设立银行系资产管理子公司后,则会有利于实现理财业务与存贷业务分离、代客业务与自营业务分离的目的。
长远来看,资管子公司的成立一方面可以脱离央行关于MPA将表外理财纳入广义信贷的规模控制,另一方面,也可以突破银行目前在激励机制层面的约束。目前银行理财规模较大的部分银行都有意成立资管子公司,对于中小银行而言,可能继续以独立经营部门的形式开展业务。值得思考的是,一旦银行成立了资管子公司,则会与该银行体系下的基金公司面临直接竞争关系,而本次《指导意见》并未给出银行系资管子公司和银行系基金公司的区别,需要监管出台更多的指导意见。基于两者在投资范围、获客渠道方面具有高度的重叠性,未来银行系资管子公司必须发掘自身禀赋,在资管产品设计、投资风格等方面和基金公司错位竞争。
猜想三
中小银行资管业务加速分层,
农商行或冲击最大
在当前由于MPA的规定理财规模增长出现天花板的时候,《指导意见》的出台更是在多方面掐住了中小银行的命脉。中小银行基础薄弱,在品牌、网点数量、营销队伍及存量客户等方面,均较大型银行处于相对劣势地位,致使资金成本居高不下。此外,中小银行资管专业人才缺乏,往往通过加大与外部机构的合作力度,资产端的利益被迫让渡出部分给委外机构。考虑到资管业务势必统一,未来竞争加剧,残酷的现实必将倒逼中小银行在理财业务上做出调整。
未来中小银行理财业务大概率会呈现分层发展的态势,例如规模较小的城商行和农商行由于自身产品体系单一,资产管理能力薄弱,且没有足够的信评系统导致风险识别能力不足,或将面临最大冲击。目前来看,《指导意见》承认了金融机构因自身投资能力不足而进行委外的需求,认可了投资顾问模式。在《指导意见》的约束下,投资能力较强的中小银行需通过提高自身资产管理水平进而提升理财业务收益水平;投资能力较弱的小银行一方面迫于监管压力,也会通过增设委外机构白名单的方式更加谨慎地选择委托机构,另一方面,或采取投顾模式发展业务。总体上,中小银行需仔细分析自身资源禀赋,抱团取暖,实现内部培养与外部委托相结合的发展模式才有望突围。
猜想四
金融科技或将成为资管行业的新风口
《指导意见》针对近期热门的智能投顾业务(例如招商银行推出的“摩羯智投”业务,平安口袋银行推出的智能投顾业务等)进行了相关的规范,彰显了资管《指导意见》“与时俱进,全面覆盖”的决心。当前,资管机构正处在一个愈加复杂的市场里,通过传统的分析工具制定的投资决策已渐渐跟不上周遭环境的变迁。大数据能够预测客户投资偏好、提供定制化服务、智能生成投资方案、捕捉信息套利的机会,将会在资管行业变革中发挥关键作用,极大提高运营的有效性。因此,金融科技将是银行理财业务在脱离规模增长依赖后,强化内生盈利能力的重要工具。这之中,智能投顾是指利用人工智能的优势,结合投资人的风险水平、期望收益、风格偏好以及市场动态,采用多种算法和模型给予投资人综合的投资参考和资产配置服务。从监管并未限制智能投顾业务开展,而只是进行规范的角度来看,金融科技已经成为理财市场的新风口,在《指导意见》出台对银行理财有较大限制的背景下,对银行理财的发展至关重要。
猜想五
银行理财未来或成为产品超市,
有望突破5万元的销售下限
《指导意见》对资管产品进行了多维度分类,对以封闭式预期收益率型产品为主的银行理财而言,产品设计与发行难度加大。资管产品的分类标准,即按照募集方式和投资性质两大维度进行产品分类,一是按照募集方式,分为公募和私募,例如,任何银行理财只要发行超过200人,不论其发行是否面向合格投资者,都属于公募;二是按照投资性质,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四大类。同时要求金融机构在发行产品时按照两个分类标准向投资者明示,并且要求在运营过程中不能擅自改变,尤其是混合类产品,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需在发行时确定并向投资者明示。由于各类资管产品目前的分类标准不尽相同,此分类标准是参照证监会公募基金的分类方法。这意味着银行理财需根据此分类重新构建自身的产品体系,同时需加强投资者教育,以便投资者对各类型产品有清晰的认识。
相信银行理财将告别以往单一品牌系列型理财产品的发行运作模式,向多类型理财产品超市的模式转型。就“银行的公募产品”的新提法而言,若比照公募基金产品的管理规定,可能未来银行理财会突破5万元的销售下限,成立新的交易场所用于份额转让交易,流动性会增加,但相应的信息披露要求将会更严格。
猜想六
保本理财将退出历史舞台,
结构性存款或成替代
当前理财产品收益类型大致分为三类: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指导意见》明确定义资产管理业务为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同时强调了资产管理业务的“三不原则”: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不得开展表内资产管理业务。从1104报表到2014年39号文都要求保本理财纳入表内管理,禁止表内资产管理业务意味着当前银行普遍存在的保本理财业务在未来很难继续开展下去,前两类产品将逐步退出历史舞台。在今年银行非保本理财增长相对乏力的背景下,银行普遍通过扩大保本理财规模来稳定理财总规模。从各类机构保本理财占比来看,国有大行占比25.29%,股份制占比21.07%,城商行占比23.01%,农村金融机构占比30.80%。由此来看,对于保本理财余额占比在20%以上的银行来说,《指导意见》将会产生较大影响,并且负债的调整或资产的压缩压力也不容小觑。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指导意见》并没有对结构性存款作出规定,有待明确。根据2005年《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销售的理财计划中包括结构性存款产品的,其结构性存款产品应将基础资产与衍生部分分离,基础资产应按照储蓄存款业务管理,衍生交易部分应按照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管理”。目前来看,银行仍可以发行结构化存款产品作为替代,但就结构性存款是否纳入理财规模计算,各家银行态度不一,仍需未来监管细则的进一步明确。
猜想七
短期限产品向开放式净值化转型,
2-3年长期限理财产品蓄势待发
《指导意见》强调金融机构应当强化资管产品的久期管理,要求封闭式资管产品最短期限不得低于90天。封闭式产品最短期限拉长,显示出监管层有意纠正资管产品过于短期化的倾向,引导行业拉长负债久期,降低期限错配的程度,减少流动性风险。推行净值型产品一直是监管大力倡导的方向,在当前以预期收益型产品为主导的银行理财市场中,监管效果一直不理想。本次《指导意见》在推动资管产品“向净值化转型、打破刚性兑付”这一发展趋势上态度坚决,并列举“保本保收益、滚动发行、发行机构代偿”等行为将被认定为“刚性兑付”。因此,随着90天以内封闭式理财产品将被禁止发行,银行则会补充开放式净值型产品的发行量,并同时引导客户向90天以上的产品转移。此外,短期限封闭式理财产品的需求大部分转移至开放式产品,则现金管理类产品规模将明显增加,但为确保产品吸引力如何平衡好产品收益与流动性风险则是银行面临的挑战。
另一方面, 本次《指导意见》针对资金池运作、防范流动性和期限错配的监管力度空前,不仅再次明确资管产品需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同时针对部分产品的久期管理进行了规定。例如,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或者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退出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此外,明确禁止开放式资管产品投资于股权、明确禁止“一对多”资管业务模式。银行理财以往通过设立长期限定期开放“母子产品”的模式规避禁止期限错配的要求,在《指导意见》下已然行不通。由于非标投资和股权投资项目期限至少在2-3年,若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则会对理财产品的发行造成较大影响,将会重塑产品发行生态。银行不得不针对长期限高收益资产进行独立产品发行,预计未来2-3年长期限封闭式理财产品会在市场内涌现。此外,针对三年以上的股权类资产,银行或采用拆分项目期限的方式来缩短产品发行期限,这对银行理财资金募集能力、产品发行效率、产品信息录入与报备等方面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猜想八
放开证券账户限制,
实现真正的去通道化
目前银行理财承诺所开立的证券账户仅能用于参与证券交易所标准化债券、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优先股等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投资,不得直接投资于境内二级市场公开交易的股票或与其相关的证券投资基金。因此,银行理财只能通过信托计划、券商定向资管计划、基金子公司专项资管计划等可以直接开户投资的通道曲线涉足股票或与其相关的证券投资基金等品种。然而,借助其他通道不仅增加了银行理财产品不必要的费用支出,并且由于交易对手增多、产品多层嵌套、法律关系复杂等因素,隐藏了更多管理风险。
本次《指导意见》一方面明确禁止通道业务和一层以上的产品嵌套行为,另一方面,要求金融监管部门对各类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平等准入、给予公平待遇,不得根据金融机构类型设置市场准入障碍,既不能限制本行业机构的产品投资其他部门监管的金融市场,也不能限制其他行业机构的产品投资本部门监管的金融市场。这意味着银行理财获得更全面完整的交易主体资格是大势所趋,例如打破证券账户投资限制,给予银行理财产品在交易所市场内直接投资交易的资格,实现真正的去通道化。
猜想九
银登中心仍是“非标转标”的主战场,
未来资产证券化有望加速发展
《指导意见》重新对标准化债权资产进行了定义,其为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较高流动性的债权性资产,而其他债权类资产均为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新的定义改变了2013年8号文中对于非标的定义,但是具体细节和界定标准还有待监管补充和确定。此外,监管对信贷资产的投资也进行了严控,明确提出金融机构不得将资产管理产品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这一表述取代了之前文件中“本行信贷资产”的描述)。由于非标业务存在诸多问题,特别是定价环节的不明确性成为推动产品净值化的重要阻碍,因此,监管和银行层面均有意积极推动“非标转标”的工作。
目前,银行理财产品作为银登中心的合格投资者,借道银登中心进行“非标转标”业务,在机构设置、制度安排、系统支持和尺度灵活方面具备优势,加上该模式下并无需对非标资产的传统构建模式做大的调整,预计银登中心模式在短期内仍会是“非标转标”业务的主战场。由于市场上 “非标转标”方式并不局限于银登中心模式一种,资产证券化业务在未来有望加速发展。
猜想十
投资能力决定命运,
公募私募产品并存助力债股齐放
从大类资产配置来看,《指导意见》指出现阶段银行的公募产品需以固定收益类产品为主(投资债权类资产比例不低于80%)。虽然《指导意见》并没有完全禁止公募产品投资非标资产,但考虑到本次《指导意见》非常精准地定义了“期限错配”,从而将大幅压缩此前非标资产类资金池操作。银行公募产品虽然在投资范围上将受到很大局限性,但给标准化资产(债券、ABS、股票等)带来了更大的发展空间,例如,1年期理财产品购买10年期国债,就不属于期限错配,直接利好债市。
而就私募产品而言,则会以投资债权类资产、上市交易(挂牌)的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含债转股)和受(收)益权等高收益资产为主,也将成为银行面向高净值客户获得更高额管理费的重点发展方向。从中长期角度来看,未来的资管行业将不得根据金融机构类型设置市场准入障碍,各类型资管机构有望在同等条件下竞争,投资能力标志着资管机构的核心竞争力,银行系公募私募产品并存终将助力标准类资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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