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员工支付团体意外险,相关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
公司给员工上团体意外险,相关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分析以上政策可以得到,团体意外险没有列入所得税前扣除的范围,实质上具有福利性质,不得确认增值税进项税额。
| 作者:中华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课程推荐课程名称
高新技术企业加计扣除专题及汇算风险
上课时间
11月30日(09:30~12:00 14:00~17:00)
课程定价
非会员3800元
适合学员
高新技术企业财务主管、财务经理、税务经理、会计等相关财务人员
师资简介
何老师,教授,执业注册会计师、税务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主任,科技部高新技术中心特邀财税专家,从事大中型技术企业财务工作二十余年,曾任科技股份公司总会计师、财务总监多年,专注税法,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与实践经验。
课程简介
作为高新企业财务人员的您,是否想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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