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忠民||汉阳铁厂早期的企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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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制下的资本及产权制度特征

从19世纪60年代到1904年近代中国第一部《商律》《公司律》颁行之前,工厂企业的设立都是由地方大宪奏请,得到清廷许可后设立。汉阳铁厂即是由时已调补湖广总督的张之洞,在奏请清廷并得到准许之后开设。

张之洞开办汉阳铁厂是在还没有落实钢铁厂所需的煤、铁矿,及建设资金的具体来源之前,甚至可以说在还没有真正明确开办如此规模的钢铁工厂究竟要做什么、怎么做的情况下开办。除了技术上的煤铁矿原料,经营上的资金筹集以及由此导致的资本与资产问题便是重中之重。

没有持续的年度财政拨款,是汉阳铁厂早期产权制度中最重要的特征之一。筹设铁厂之初,张之洞打的是挪用地方财政收入的主意。之后的建厂筹款,张之洞原本打算向朝廷索要,但鉴于“部款难筹”“时局多艰”,也只能另想办法,筹划不足之款。铁厂建设必须有源源不断的款项投入,而财政拨款有分年、分期拨付。这种状况迫使张之洞不得不先行四处挪借,以维持铁厂的建设进程。不仅是筹款艰难,对于开办汉阳铁厂究竟需要多少投资,张之洞心中其实并无确数。预算一再变动,投入再三追加,经费东挪西凑,这就是汉阳铁厂早期建设的现实。

汉阳铁厂的建设投资,按照张之洞的说法是5687614两。根据全汉升研究,汉阳铁厂从开工到投产,共用去款项约6097865两。在这超过600万两的用款中,除去户部的200万两拨款外,其余或借、或截留、或挪用。其中借款约占总金额的50%,居第一位;户部拨款占33%,居第二位;其余款项合并占16%左右,居最末。近600万元的用款,可以分成三类:一是国家财政拨款的投入,即200万两的“部款”,是对企业的“股权”,是企业真正的“产权”。二是各种名目的借款,是企业的“债权”,无论是何种债权所有人,它们实际上都并不拥有对企业的“产权”。三是企业的收入,从性质上而言,根本就不应该与前述经费并列。此外还有来自“商捐”的款项,所形成的既不是“股权”,也不是“债权”。

在早期汉阳铁厂的资本与资产问题上,反映出来的最大产权制度特征就是资本性质的“股权”与企业负债性质的“债权”不加区分。汉阳铁厂早期的资本不确,也为之后的官督商办、商办时期的股权整理留下了后患。

企业治理及基本管理制度特征

汉阳铁厂自1891年1月正式动工兴建,到1893年11月建成,形成了一个十分复杂的现代化钢铁联合企业。它的建设、生产、经营需要有相应的企业治理结构以及管理制度。在当时中国的条件下,对于复杂的现代化企业,以张之洞为首的企业决策者,尚不可能建立起相应的近代企业治理结构,以及工程师制和经理制的管理体制。所实行的只能是在地方大宪对企业的绝对控制下,与技术引进并存的“洋员”聘用制度,及衙门式治理结构下的“工头制”管理。

从产权制度上看,早期的汉阳铁厂为官办的国有企业。其全部产权归清廷所有。但是这一产权的实际控制人或者说产权代表则是以张之洞为代表的地方大宪。

早期汉阳铁厂企业治理中的地方大宪对于企业的绝对控制权与产权制度特征有密切的关联。特许制下的工厂开办,大权独揽的张之洞是企业的最终决策者,其具体表现如工厂的选址、经费的使用、管理人员的遴选等等,都完全取决于他个人的意志和决定。名为国有企业,实际控制权在创办者的地方大宪手中,这是近代中国早期官办企业治理结构的根本特征之一。

在近代中国早期,要创办汉阳铁厂这样的近代化钢铁联合企业,技术、设备必然走的是引进路线,而与之相适应的企业治理和管理的首要条件之一也是洋员聘用制度。早期汉阳铁厂的洋员聘用大体上包括洋工程师及洋工匠两大类。前者的主要负责人即为“洋总管”,后者相当部分为“匠首”“匠头”的工头。聘用洋员中,职位最高的是“洋总管”。洋总管名为总管,实际上只是负责工厂技术工作的“总工程师”,其职责范围并不包括工厂的日常管理事务。

对于张之洞以及汉阳铁厂来说,聘用洋员只是为了解决铁厂建设中的技术和设备问题,至于工厂建设以及投产之后的工厂管理,是在张之洞的直接掌控下,通过衙门化的企业治理以及工头制管理来实施的。在汉阳铁厂早期的企业治理中存在技术、管理相对分离的二元化结构。

张忠民||汉阳铁厂早期的企业制度

本文作者张忠民

在传统的政治人脉关系作为用人的基础和原则下,张之洞不免以个人好恶遴选、取舍管理人员。早期汉阳铁厂管理人员的遴选皆以地方大宪张之洞“札委”形式实行,委任对象几乎皆为各级候补职衔人员及所谓的“冗员”。

在企业的组织结构及管理科层的设置中,几乎所有的管理人员都沿用衙门机构的职务称谓,管理机构以及运作方式也照同衙门。集中体现在很多著述所称的“官场习气”上。它的极端表现就是各级管理人员的舞弊。

汉阳铁厂早期企业制度安排中,企业治理结构采用技术归洋员,管理归华员的双规制,是企业创办者张之洞的基本指导思想。但这一治理结构的基本前提是需要大批懂行且尽职的各级管理人员。然而技术及技术人员,企业治理以及职业经理人的严重缺乏是早期汉阳铁厂企业治理中最基本的制度缺陷和局限。

工头制管理是近代中国早期工业企业的普遍现象,无论是官办工厂还是官督商办以及商办工厂大多如此。汉阳铁厂在1891年建设期间,雇用的中国工人约三千人,这无疑需要相应的管理制度,这一制度就是工头制。工头一般都是所在生产部门中技术最精、生产经验最丰富的资深工匠。他们的主要责任除了管理本部门的工人之外,最重要的就是在洋员的指导和帮助下,应付和完成本部门生产中所有最重要的技术操作工作。

奏销与绩效的核算分配制度特征

近代中国早期的官办工厂企业,基本上不存在近代企业应有的剩余分配制度。对于建设以及运营过程中大量来自于国家财政收入的投入,唯一需要做的就是对投入资金以及出资人的奏销。然而,汉阳铁厂在官办期间尽管消耗了近600万两的资金,但是直到1896年实行官督商办为止,我们却没有看到任何一份像样的“奏销”。在现在能够看到的汉阳铁厂的历史资料中,几乎没有铁厂本身的档案资料,更没有关于铁厂本身建设、运营中的有关资金收支等等的财务资料。尽管为了汉阳铁厂的长期发展,张之洞曾经设想并将官办企业、事业的需求作为铁厂主要的销货对象,并且还拟订了一系列的价格优惠方案。但实际上由于铁厂的产量及产品品质等问题,巨额投入的汉阳铁厂并没有与其生产能力相称的产品销售。

汉阳铁厂可以说是在准备并不充分或者说并不十分充分的条件下,由对近代钢铁工业并不熟悉的地方大宪凭借自身的热情和权势,艰难地创办起来的,其结果是导致了近代中国最早、最大的钢铁联合企业的横空出世。与近代工厂创立相适应,近代工厂企业的设立不仅仅只是技术、设备、厂房、生产工艺等等的引进和运行,与其相应的还有近代工厂制度、企业制度、管理制度等等的形成以及运行。在19世纪后半叶的中国社会环境中,近代工业企业的建设必然显示出与西方近代工厂制度、企业制度不同的特征。在近代中国早期,建立一个近代工厂制度或者说近代企业制度,远比建立一个技术和设备意义上的近代工厂、近代企业要艰难得多。而事实上,不只是近代早期,即使是在整个中国近现代,这都是一个困扰中国工业现代化、经济现代化的问题。

张忠民||汉阳铁厂早期的企业制度

作者单位: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

原文载《历史与社会文摘》2017年第3期;

摘自《湖北大学学报》2017年第4期,原文约17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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