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一女子酒后猝死,结果15名同桌人全给判了!
来源天津广播(ID:audiotj)
参加微信群聚餐期间
一女子酒后猝死
...
事发后
女子家属将15名同桌人全部告上法庭
...
日前,北辰区法院经审理
判决15名同桌人全部作出经济补偿
参加群聚餐猝死
范某、秦某夫妇共同经营一家海鲜菜馆,并建立了微信“美食群”,群主为范某。女子苏某由秦某添加至该微信群。
今年7月8日,“美食群”成员兰某发起聚餐消息,共有十余人参加。当日18:30左右,苏某到达现场,因与聚餐人员均不熟悉,苏某自我介绍称系保险业务员,在聚餐时还唱起快板书烘托气氛,场面较为热烈。
就餐期间,苏某下到一楼,在桌上趴着。同桌人于当日22时陆续离开。而后,秦某发现趴在桌子上的苏某身体状况不好,便喊来范某。范某一边叫120,一边叫出租车,因出租车先到,范某便令人将苏某抱至出租车上赶往附近医院抢救。苏某的病历显示:就医时间为23时40分,饮酒后意识不清,呼吸、心跳停止约20分钟,结论为猝死。
范某随后报警。在接受警方询问过程中,除秦某陈述苏某为推销保险让自己将其拉入“美食群”外,其余人员均否认与苏某相识。
同桌十五人被诉
事发后,苏某的父母及女儿提起诉讼。三人请求法院判令十五名同桌人连带赔偿因苏某死亡所造成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19万余元的50%,即59万余元。
酌情补偿死者家属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苏某系保险销售人员,其本人自愿加入“美食群”,参加聚餐也是其自愿所为。根据其职业特点,可以推断其存在开展业务的目的。
苏某离开餐桌后,没有人想到她会猝死。从原告的证据不能看出被告对原告的劝酒行为。发生此种情况,不能将过错推向被告。
原告认为各被告对原告缺乏关心照顾,因各被告大多与苏某素不相识,聚餐又是自发组织,不被他人照顾亦属正常。再有苏某除趴着外无任何其他征兆,也难以引起他人注意。故原告也不能将苏某死亡的责任推向被告。
但!是!
本案考虑苏某的死亡给三原告造成生活困难,酌情由各被告给予适当补偿。
关于被告范某应付的补偿数额,考虑其系“美食群”群主,又是聚餐饭店的经营人,其应补偿的数额相对其余被告多支付一些,除其已支付的抢救费用外,再酌情给付三原告1万元。
被告秦某将苏某拉进“美食群”,为苏某参加聚会提供平台与空间,其对苏某的死亡也应比其他被告多支付一些,酌情也应补偿1万元。
被告兰某作为召集人,应该对聚餐活动进行有效控制,以确保每个人能够平安到家,其责任相对参与者应该更多一些,对于三原告的补偿也应高于其他被告,酌定1万元。
其余被告也应给予三原告适当的补偿,每人应酌情给予三原告2000元。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范某、秦某、兰某各支付原告补偿款1万元,共计3万元;其余12名被告各补偿原告2000元,共计2.4万元。
案例
昨天,人民日报发布类似案例。
去年10月,崔某、房某等人中午共同饮酒,没有劝酒、灌酒等行为。当晚崔某驾车返程遇车祸身亡。
审理法官:房某是共同饮酒者,对崔某有善良管理人必要的注意义务,房某有挽留,但所采取的措施没有制止崔某饮酒后驾车,从而发生事故,被判赔偿1.5万余元。
亲朋之间宴请聚会饮酒本属一种情谊行为,饮酒过程中,如果其中一人处于酒后的危险状态中,其他的同饮者对饮酒者应该负担起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对饮酒者进行劝诫、照顾、护送等。否则,当饮酒者发生人身损害时,其他同饮者就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没想到吧!
聚餐饮酒意外身亡
同桌人也要担责!
小饮怡兴,大饮伤身
饮酒须有度
文明、适量饮酒才能有效避免此类悲剧的发生
对于本案,你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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