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规则、识风险”上期所系列案例:打击市场操纵,净化市场环境
操纵期货市场是我国《刑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中明令禁止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操纵市场的表现形式多样,包括囤积居奇、对敲交易、自买自卖、分仓移仓等。近年来随着交易所监查系统的不断优化,实时监控能力稳步提升,监控人员一旦发现疑似违法违规行为将及时启动排查程序,必要时直接移送证监会稽查局处理。
线索
2010年10月13日,上期所监控人员通过监控系统发现,天然橡胶交割月合约Ru1010存在交易异常迹象,客户甲与客户乙在该合约上多次以价格、数量相同但交易方向相反的方式快速进行申报并成交,即开展对敲交易。当日,客户甲与客户乙相互交易148手,占当日天然橡胶RU1010合约总成交量的75.51%,总成交金额的75.63%。
受上述交易影响,当日天然橡胶RU1010合约的结算价为30050元/吨,较2010年10月12日上涨815元,涨幅达2.79%。对比临近月份合约天然橡胶RU1011,合约结算价30080元/吨,较10月12日上涨755元,涨幅2.57%。监控人员分析:橡胶RU1010合约已临近交割,结合当时市场环境,其价格应当趋近现货价格,涨幅应该较小,而天然橡胶RU1011合约应当比天然橡胶RU1010合约涨幅大。现实情况恰恰相反,当日天然橡胶RU1010合约比天然橡胶RU1011合约涨幅大。
调查
通过进一步调查,监控人员了解到甲乙双方使用了相同的电脑IP地址等信息,考虑到本案当事人可能涉嫌违规交易行为,上期所立即将相关案件材料移送至证监会稽查局,提请进行立案调查、审理。
随着调查的继续深入,调查人员发现下列事实:
1、在该笔交易前后,客户甲与客户乙存在频繁的资金往来。通过询问相关当事人,客户甲与客户乙承认彼此之间存在现货业务往来,并且事先合谋由客户乙高买,客户甲高卖期货合约。上述事实说明,两家公司蓄意串通,按事先约定的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期货交易,抬高期货合约价格,客户甲从中累计获取违法所得289200元,客户乙累计获取违法所得221475元。
2、调查人员顺藤摸瓜,发现客户甲的实际控制人同时还是另一家现货企业客户丙的法定代表人。客户丙在标准仓单价格被交割月期货合约结算价格推高的情况下,适时选择在2010年10月11日、13日、18日以卖出标准仓单的方式获利。以天然橡胶RU1010合约与临近的天然橡胶RU1011合约价格增长幅度差衡量,客户丙在仓单交易中的非法获利241410元。
处罚
根据上述调查情况,认定客户甲、客户乙和客户丙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1、客户甲与客户乙以蓄意串通、互为对手方交易、虚假申报等方式操纵天然橡胶RU1010期货合约结算价格;
2、客户丙操纵天然橡胶RU1010期货合约抬高结算价格,进而进行仓单交易,在仓单交易市场再度获利。
客户甲、客户乙和客户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原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原第七十四条所述操纵期货市场的情形。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原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
1、责令客户丙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41410元,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罚款;
2、责令客户甲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89200元,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罚款;
3、责令客户乙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21475元,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罚款;
4、对相关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处以金额不等的罚款。
启示
操纵期货市场是我国《刑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中明令禁止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在期货市场上,操纵市场的表现形式多样,包括囤积居奇、对敲交易、自买自卖、分仓移仓等,其结果体现在为了获取不当得利而影响或者企图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交易量。
在本案中,涉案公司意欲通过对敲交易的方式操纵不活跃的交割月合约价格,并间接影响仓单交易价格,进而在仓单交易市场再度获利,赚取不当利润。其行为干扰了正常的经济秩序,致使期货合约价格偏离实际。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还可能触犯国家法律,将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近年来随着交易所监查系统的不断优化,实时监控能力稳步提升,监控人员一旦发现疑似违法违规行为将及时启动排查程序,必要时直接移送证监会稽查局处理。请广大投资者加强对期货市场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合规意识,切莫怀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
来源:上期所发布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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