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注册资本没有实缴,法律、税务风险都在这里!
一、法律风险
按照修订的《公司法》及相关条例,“注册资本”的登记管理已经从“实缴登记制”调整为“认缴登记制”,也就是说注册资本的实缴已经没有期限承诺限制,也没有认缴最低限额,也不再需要《验资报告》。
从而,社会上出现了大量注册资本巨大、实缴能力不足的公司,很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很多朋友认为,在完全认缴制下“认缴不实缴”等于“认而不缴”、“可以不缴”。
那么“认缴制”下,注册资金就认而不缴了吗?也无需担责吗?
请看:上海法院首例认缴出资案判决,认清认缴的法律风险!
案件回顾
注册资本2000万的某投资公司,实缴出资400万。新《公司法》股份认缴制出台后,增资到10个亿。在签订近8000万元的合同后,面对到期债务突然减资到400万元,并更换了股东。债权人在首笔2000万元无法收取后,将该公司连同新、老股东一同告上法庭,要求投资公司与新老股东均承担债务的连带责任。2015年5月25日下午,普陀法院就该起认缴出资引发的纠纷作出了一审判决。
裁判要旨
认缴制下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只是暂缓缴纳,而不是永久免除,在公司经营发生了重大变化时,公司包括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股东缴纳出资,以用于清偿公司债务。
法庭审理
法官在审理该案后认为,被告投资公司作为目标公司股权的购买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股权价款构成了违约,应该以其全部财产对原告承担责任。投资公司及其股东在明知公司对外负有债务的情况下,没有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减资,该减资行为无效,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应该恢复到减资以前的状态,即公司注册资本仍然为10亿元,公司股东为徐某和林某。在公司负有到期债务、公司财产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股东徐某和林某应该缴纳承担责任之后尚欠的债务;如果公司完全不能清偿债务,则徐某和林某应该缴纳相当于全部股权转让款的注册资本,以清偿原告债务。
同时,被告投资公司未履行法定程序和条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类似于抽逃出资行为,公司债权人也可以要求徐某和林某对于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毛某在本案系争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前已经退出公司,不应该对其退出之后公司的行为承担责任。由于减资行为被认定无效之后,应该恢复到减资行为以前的状态,因此被告接某不应认定为昊跃公司的股东,接某可以不承担投资公司对原告所承担的责任。
2015年5月25日下午,普陀区法院就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某投资公司应该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国际贸易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2000万元;对投资公司不能清偿的股权转让款,徐某和林某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履行出资义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对“公司财产”的理解,不能仅仅限于公司现有的财产
一般情况下,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也是公司的财产或者财产利益。在公司破产过程中,公司债权同样是作为公司财产的组成部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对他人享有的债权,也可以成为执行标的。
对于实行认缴制的公司来说,股东个人尚未缴纳的注册资本,与一般的债务并无区别,同样可以看作是公司股东对公司所负的债务。从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公司法》的司法解释来看,也可以得出公司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结论。
现行《公司法》及司法解释中对于公司违背法定程序和条件减资未通知已知债权人的,具体应该如何承担责任,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是,这并不妨碍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参照适用相关的法律及司法解释。①
律师解读
《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由此可知,股东的责任范围仍然是其认缴的全部资本。完全认缴制下的“认缴不实缴”不等于“可以不缴”。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年2月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对如何在认缴资本制下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做出了更为详尽的安排。例如:《公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②
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可能是创业者遇到的第一个坑,看似简单实操复杂,采用“正确姿势”十分重要,传统的工商注册代理机构的不一定能给出太多专业意见,如果遇到难点问题,建议向专业的法务服务机构咨询。
二、税务风险
注册资本没有实缴的部分,所对应企业等额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不能税前扣除。
税法依据
认缴制下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只是暂缓缴纳,而不是永久免除,在公司经营发生了重大变化时,公司包括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股东缴纳出资,以用于清偿公司债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①摘自上海市普陀区法院,作者:孙超,《法官解读:注册资本认缴制≠任性!上海法院首例认缴出资案判决,看认缴的法律风险!》一文
②摘自通商律师事务所,作者:崔强、周颖,《从“9万亿事件”看认缴资本制下的法律风险》一文
来源:法务之家、红盾论坛 版权属于原作者
推荐:
【免费直播课】增值税差额计税与差额开票误区
【免费直播课】金税三期下增值税涉税风险防范
【免费直播课】学中国传统文化,解成本控制难题
【免费直播课】2017新税政下发票、合同管理与涉税风险管控
【直播课】免费哦!2小时,带你从小白到入门——3步轻松搞定PPT!
视频|秒懂ATT—会计证成“绝证”后,财税人的进阶之路
【直播课】免费听!金税三期下企业社保审计应对策略
【直播课程】金税三期下的预警指标及涉税风险提示
录播课程已上线!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实操及常见问题
【报名啦】会计从业认证权威发布——财税等级考试(ATT)
【揭秘】ATT考试中最容易失分的账务处理,哪一条戳中了你?
【收藏】ATT等级考试攻略——快速计算企业所得税技能,你get了么!
- 生活中总是吃素食时,也要注意这些事项才能够更长寿
- 神级下饭美味,烤茄子、烤鱿鱼...在家做没有油烟的烧烤!
- 一定注意!男子聚餐后醉驾身亡,法院判同席9人各赔这些钱……
- 紧急通知!诺如病毒来了,六安人请注意!
- 六安人注意:这7个地方的房子最好不要买!现在知道还不晚
- 美智库:解放军无法全球投送没有实力实施地区霸权战略
- 老烟民需注意四种癌变信号
- 什么样的房子会被称为凶宅?买房的注意了!
- 中国教育部承认的意大利正规高等院校全录,看看有没有你选的学校
- 紧急转发:重大消息被证实,所有股民注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