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DA:处方药不得在线销售!网上药店须配执业药师

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官网消息,11月14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了《网络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值得注意的是,意见中明确网络药品销售者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不得通过网络销售处方药、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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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国家食药监总局并未出台正式的网络销售处方药的管理办法,此次《意见》意味着网上药店只能销售非处方药。然而,一些媒体在调查中发现,一些电商平台在没有验证处方的情况下,依旧向消费者售卖处方药。

安徽省药品零售行业协会会长周双才表示,网售处方药在很长一段时间都会受限制。“未来即便网上处方药放开,也是在一定条件下,会把品类归纳起来,一些目录之内的就不能放开。”

药品销售“网上网下一致”

《意见》明确,从事网络药品销售活动,应当具备药品经营资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网上网下一致”的原则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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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网络药品销售者的资质,文件明确“应当是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资质的药品生产、批发、零售连锁企业。其他企业、机构及个人不得从事网络药品销售”。

但是网络药品销售范围不得超出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范围。网络药品销售者为药品生产、批发企业的,不得向个人消费者销售药品。网络药品销售者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不得通过网络销售处方药、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等。

建立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

网络药品销售者除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以及网络交易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管理实际需要的应用软件、网络安全措施和相关数据库,能够保证业务开展要求;

(二)建立网络药品销售安全管理制度,实现药品销售全程可追溯、可核查;

(三)建立保障药品质量与安全的配送管理制度;

(四)建立投诉举报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制度;

(五)建立网上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监测报告制度;

销售对象为个人消费者的,还应当建立在线药学服务制度,配备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向个人消费者销售药品的网站不得通过网络发布处方药信息。

泄漏消费者隐私最高罚二万元

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保存平台上的药品展示信息、交易与咨询记录、销售凭证、评价与投诉信息,保存期限应在5年以上。

未经消费者同意,公开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本文参考资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总局办公厅公开征求《网络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央广网《国家网络药品监管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建立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