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猎捕猫头鹰 七旬老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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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开始:
中新网上杭11月15日电 (袁英)保护珍贵动物人人有责,非法猎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可能触犯刑法。福建省上杭法院15日披露,该院以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罗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猫头鹰资料图。
七旬老人罗某在未办理野生动物猎捕许可手续的情况下,于2017年6月间在上杭县蓝溪镇蓝溪村一株大榕树下捕获一只“大头猫”鸟,并在该村“岌背”山场用网捕获三只“米鸡”鸟,一并宰杀后送给侄儿食用,存放在侄儿冰箱内被群众举报。
经鉴定,“大头猫”鸟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短耳鸮”,也叫短耳猫头鹰。经林业局野生动物保护站证明三只“米鸡”为苦恶鸟,属一般保护鸟类。2017年7月13日,罗某主动到森林分局自首。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短耳鸮”一只,一般保护鸟类“米鸡”三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鉴于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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